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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商初字第3172号:吴国娟、於忠良

来源:网络 2010-12-26 17:28:18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3172号  吴国娟、於忠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良诉被告吴国娟、於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172号
  吴国娟、於忠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良诉被告吴国娟、於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周文良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吴国娟返还借款800 000元,支付利息112 000元;并由於忠良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2月22日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6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士其、高友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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