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0)杭萧商初字第3392号 姚钰钿、姚梅金: 本院受理原告姚立群诉被告姚钰钿、姚梅金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392号
姚钰钿、姚梅金:
本院受理原告姚立群诉被告姚钰钿、姚梅金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姚立群要求两被告支付土地增值款199 000元,利息10 0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3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依法由审判员杜国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培生、潘素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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