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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勿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

来源:新民晚报 2010-12-26 11:14:19

案情简介   继2010年5月24日住房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界定后,7月12日上海市又下达了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的通知,按照上述标准,准备购置新房的小王已经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是此时小王已经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且不想放弃购买

 案情简介

  继2010年5月24日住房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界定后,7月12日上海市又下达了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的通知,按照上述标准,准备购置新房的小王已经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是此时小王已经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且不想放弃购买。由于小王女友的条件符合二套房的贷款条件,于是小王和女友商量以女友的名义购房,并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在所有手续都办妥后,小王想与女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权属关系,两人的关系因此出现了隔阂,女友也不愿配合小王订立协议,小王出于无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中,小王如确能证明首付款是自己所付,并且有证据证明仅因借用女友名义贷款购房的,通过诉讼虽然能够界定清楚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双方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在贷款新政出台后,部分购房者由于不能符合贷款条件,想出借用他人名义来购房,在实践中有借用朋友名义的、借用父母名义或者借用兄弟姐妹等亲戚名义的等,其实这样做隐患和风险是很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的购房者来讲,由于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对房屋权利容易处于失控的状态。对于被借用名义方来讲,会影响到自己将来的购房贷款,比如按照第几套住房贷款标准。更严重的是,如贷款未按期归还也有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资信问题。一旦房产税开始征收,还会影响到房产税的缴纳。所以,本律师建议勿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也勿被他人借用名义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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