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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 2010-11-29 15:53:54

第一章 评价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评价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信用

第一章 评价总则
  第一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评价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以评价企业诚实守信水准为目的,以信用工作委员会研发的“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为基础,结合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实际,建立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采用该体系适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有利于深化企业诚信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便于公众认知企业诚信水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分类管理。
  为切实运用该体系开展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立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评价指标定性、定量的信用信息,运用数字表征的评级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诚信水准做出评价,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用规定符号给出标识。
  第三条
  企业诚信评价的对象是申请并获准参评的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安全防范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都可申请加入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并申报参加企业诚信评价。但不包括以下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是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主办单位,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评价委员会为企业诚信评价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企业诚信评价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为依据,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价依据。
  第六条
  企业诚信评价的功能重在反映一定时期的企业诚信状况,而不是反映企业还贷偿债的能力状况;企业诚信评价旨在评定企业诚信水准,而不反映企业的规模和实力;企业诚信评价标示的是企业当前某一时期的诚信建设结果,供社会公众认知企业诚信状况的参考,而不是预测未来。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诚信评价需要全面反映企业的诚信状况,包括企业自身践行诚信的状况、社会对企业诚信与否的认可状况及企业实现诚信的基础保障状况。由此,围绕最能全而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选取的指标是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记录、社会责任信用记录;围绕反映企业诚信“公信力”状况选取的指标是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围绕反映企业实现诚信自身基础状况选取的指标是企业管理信用记录。
  第八条
  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是:
  (一)经营活动信用记录,包括:
  1、合同信用状况;
  2、商品(服务)信用状况;
  3、还贷偿债缴费信用状况;
  (二)经营行为信用记录,包括:
  4、行政执法记录;
  5、司法诉讼记录;
  6、行业管理记录;
  (三)社会责任信用记录,包括:
  7、依法纳税状况;
  8、环保安全状况;
  9、资助公益事业状况;
  (四)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包括:
  10、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
  11、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
  12、舆论监督评价状况。
  (五)企业管理信用记录,包括:
  13、信用管理状况;
  14、人力资源管理状况;
  15、经营能力状况:
  (1)偿债能力
  (2)盈利能力
  (3)营运能力
  (4)成长能力
  第九条
  实施对企业的诚信评价,需按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企业诚信评价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征集信息。其基本原则是:
  1、信用信息的征集通常以年度为时段,以年度各项指标的最终结果为评价依据;
  2、信用信息的量化指标以相对比率为准,而不采用绝对量数据;
  3、信用信息的定性指标以采用事项性质确定,而不采用数量多少为据。

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十条
  按照企业诚信状况经评价给出的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等级依次为:诚信企业、诚信偏低企业、诚信较差企业、分别以A、B、C符号标识其等级。其中诚信企业按诚信水准状况,再可分为诚信优秀企业、诚信优良企业、诚信良好企业,分别以AAA、AA、A符号标识其等级。
  凡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及因有违反有关规定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为禁评企业和失信企业,以符号X标识,警示于世。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确定,按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关联度,以百分制科学确定各大类指标、子类指标、要素指标的权重,在征集各类指标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权重及计算办法计出评价分值,作为评定企业诚信水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确定诚信等级中采用最差定性指标锁定制,即总合成指标以某类定性指标中最差值锁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的确定以百分值设定,在各定性指标中在没有信用较差值情况下,按各类指标权重经合成计出总分值,再按照总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90分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为B级,59分以下至50分为C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凡自愿按此办法进行企业诚信评价的企业可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诚信评价信用信息征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该年度中由第八条列举的相关材料、证明、证书等复印件;
  4、评价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社会、用户与行业及国家级媒体表彰、褒扬的证书及投诉、曝光的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的申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企业按是否具备参评条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凡具备参评条件的,交由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机构按《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独立评价。
  3、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优秀、诚信优良、诚信良好等级的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共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告达申报企业。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申报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诚信等级证书。
  4、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偏低、诚信较差等级的企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企业,如无异议,即将评价报告提供企业作为改进诚信建设工作的参考;如提出异议可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评价以企业申报为基准,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评价审核期内,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等失信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在任何时间,若发现已参评并获得诚信等级的企业有失信行为,将视情况降低等级、换发证书,直至换以“X”标示,收缴其已发证书并予公告;经过审核已通过评价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如发现在评价年度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立即取消其获取的信用等级,收缴其已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评价信息

  第十七条
  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将通过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市场信用网正式发布公告,同时刊发反映企业诚信建设业绩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其诚信信用信息为可开放信用信息,披露使用的原则是:
  1、凡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可免费登陆中国市场信用网进行查询;
  2、除政府、社团等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免费获取以上信息外,非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则需按一定程序缴纳一定费用后允许查询;
  第十九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各自的网站建立数据库,保存企业信用等级公告及信用信息,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参评企业在新年度继续参加企业诚信评价并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信息更新,更新的信息自更新之日起,保存期原则上仍为5年。

第七章 评价监管与仲裁

  第二十条
  企业诚信评价旨在弘扬诚实守信,树立诚信风尚,深化企业诚信建设。评价工作将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包括:
  1、企业诚信评价方案的制定,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等;
  2、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及信用信息的真实等;
  3、评价信息的发布、使用、管理等。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设立接受社会监督的专用电话,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中,企业对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诚信评价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私改信息等行为的,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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