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盲点

来源:网络 2010-11-29 15:40:52

实际上由于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资源有限,因此我国诚信原则研究的盲点或者尚未深入研究的领域还不在少数,如上面提到的诚信原则之比较原则、诚信原则之案例研究、主观诚信的问题等等。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处笔者仅就笔者感兴趣的两个问

    实际上由于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资源有限,因此我国诚信原则研究的盲点或者尚未深入研究的领域还不在少数,如上面提到的诚信原则之比较原则、诚信原则之案例研究、主观诚信的问题等等。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处笔者仅就笔者感兴趣的两个问题做一简单论述。
  1、诚实信用原则对立法的作用问题
  学界通说认为诚信原则对守法、司法具有巨大之指导功能,但学者们往往忽视诚信原则对立法的作用。徐国栋先生尽管认为“现代意义上诚信原则意味着授予法官以相当大的衡平立法权” ,但其并未对其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而且实际上其也并未解释诚信原则在我国法制环境下如何发挥其对立法的巨大作用。诚然我国不承认“法官造法”之功能,但实际上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却扮演着一个“法律发现者”的角色。法官不断将概括的法律具体化,将不周延的法律完备化,将不公正的法律修正化,不断法的焰正价值含义,而这一切法官都必须以诚信原则为基准,以此作为发现法律的指针和定向标。这即徐国栋先生所言的“衡平立法权”。
  即使这种“衡平立法权”不被承认为真正的立法权,但诚信原则对立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立法者本身作为一个精通法学者,诚信之思想必将深入其内心。于我国之现状,市场经济之稳定快速发展有赖于诚信之确立,因此诚信无疑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另一方面,依诚信原则而产生之大量判例必将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立法资料,而这些资料也必将或多或少的、直接间接的被纳入新的法律之中。综上所述,诚信原则对立法之作用显而易见。2、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于私法之中的“帝王条款”之地位无庸置疑,但诚信原则是否适用于公法领域在学界中尚存争议。公法学者拉邦德甚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亦认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但实际上对此问题即使于国外学术界也尚存争议,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而肯定说又分为:1、由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2、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论;3、由法的本质来观察之理论。其中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论为主流观点,其认为诚信原则乃私法与公法之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即使公法未明文规定,诚信原则也潜在存在于其中,其之所以未明文规定只是由于私法对其发现较早。德国帝国法院即持此种观点。在此笔者并不想给诚信原则是否适用于公法下一个定论,但笔者认为至少诚信原则应适用于经济法之领域,理由如下:
  首先,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那么也就是说诚信原则的作用范围应及于市场经济活动之整体。而市场经济活动理应包括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活动,于微观经济活动中,诚信原则主要作用于社会个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以确保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性;于宏观经济活动中,诚信原则作用于国家与个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以确保国家经济协调行为的正当合理性,并以此来影响微观经济活动。
  其次,徐国栋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调个体利益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来达到利益之均衡,而这正是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目标之一,即通过利益风险的合理分配来达到整个经济体系的均衡性。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完全可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发挥其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协调的功能。
  再者,某些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构成的现代竞争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产物,因而一般认为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但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却有着非常直接的渊源关系,因为市场竞争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也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并且实际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就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那么完全可以把诚信原则引入到这些经济法中,用以弥补这些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有效规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的经济活动。
  最后,诚信原则亦是防止经济管理机关权力滥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手段。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一条规定就体现了依据诚信原则保证经济管理机关行使权力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22 09:42:04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07 14:10:40

2014年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怎么查


网络 2014-05-28 22:31:48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秘书长)


网络 2014-04-13 19:08:06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理事会)


网络 2014-04-13 19:06:35

话语权的罪与罚


网络 2013-12-01 11:54:1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