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

来源:网络 2010-11-29 14:54:16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如何在采集、加工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权利。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即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形成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和冲突。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是:第一,坚持对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必须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个人和企业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内容,即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予以披露,对这些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准许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和使用。第三,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制作的征信产品,个人和企业享有知情权,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对信息主体必须定期报告,每年应当免费为其出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使信息主体知道自己被征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第四,征信机构对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正确使用,保障信息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享有变更权,当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有权请求变更,征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第五,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总之,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求得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确保社会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和良性运行,使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参考,防止失信行为为害社会。

  第二方面,如何将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必须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进行。各国一般都由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在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在泰国有《征信业法》。我国也应当制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其次,应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规范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再次,应当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征信业的自律,征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作诚实守信的典范。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22 09:42:04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07 14:10:40

2014年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怎么查


网络 2014-05-28 22:31:48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理事会)


网络 2014-04-13 19:06:35

博鳌亚洲论坛简介


网络 2014-04-13 17:50:00

话语权的罪与罚


网络 2013-12-01 11:54:1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