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如何在采集、加工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权利。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即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形成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和冲突。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是:第一,坚持对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必须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个人和企业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内容,即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予以披露,对这些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准许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和使用。第三,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制作的征信产品,个人和企业享有知情权,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对信息主体必须定期报告,每年应当免费为其出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使信息主体知道自己被征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第四,征信机构对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正确使用,保障信息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享有变更权,当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有权请求变更,征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第五,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总之,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求得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确保社会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和良性运行,使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参考,防止失信行为为害社会。
第二方面,如何将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必须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进行。各国一般都由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在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在泰国有《征信业法》。我国也应当制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其次,应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规范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再次,应当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征信业的自律,征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作诚实守信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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