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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诚信标志使用实施办法

来源:诚信河南网 2010-11-29 14:43: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河南省诚信建设的实施,统一规范我省诚信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我省诚信单位和诚信品牌的信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适用于本会《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河南省诚信建设的实施,统一规范我省诚信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我省诚信单位和诚信品牌的信誉,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适用于本会《河南省诚信体系评价办法》、《河南省诚信联盟管理办法》规定所获得联盟成员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其他为促进我省诚信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河南省诚信标志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标志,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等。

第二章  标志及使用

第三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标准红、蓝、绿三色构成的信用标志,整个标志为圆形,外形为“河南诚信”、“河南诚信品牌”和四颗五星及HENANCHENGXINWENHUACUJINHUI组成,内形由一颗大五星、麦穗、齿轮组成,五星代表政府、麦穗代表农业、齿轮代表工业,中间“CX”是“诚信”二字的汉语拼音缩写,整个标志的图形由两只橄榄枝衬托,蓄意我省“和谐、共建、诚信、发展”的意思。河南省诚信标志分为“河南诚信” 及“河南诚信品牌”两种,前者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后者供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等使用,它不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要求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拥有注册商标权的品牌。

第四条  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等。于有效期内,在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的书面授权下,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河南省诚信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五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六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七条  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河南省诚信标志,供企事业单位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对河南省诚信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只能使用在于获得此荣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

第十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的有效使用期为两年,需要继续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复评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验一次,复验合格的继续保留。发生下列失信情形之一者,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将暂停直至撤消该单位的河南省诚信称号及河南省诚信标志。

1、政府执法部门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受到群众投诉,经查证后属实,又拒不整改的。

2、企事业单位或产品在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受到群众投诉,经查证后属实,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赖帐、三角债、假冒伪劣及失信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诺违约事实的有效结论性文书的。

4、政府部门在执法行为或承诺上违约被媒体公开曝光的。

5、被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失信的。

6、有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暂停期间或撤消,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

第十二条  未获得河南省诚信标志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和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不得冒用河南省诚信标志,被暂停、撤消或超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禁止出租、转让、伪造河南省诚信及特有的或者与其相似的标志。违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得河南省诚信标志的单位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除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另有承诺,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不承担获此标志单位由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文化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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