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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诚信体系评价办法

来源:诚信河南网 2010-11-29 14:39: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诚信建设,规范我省诚信体制的评价工作,促进河南省诚信建设的发展,增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意识,根据《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章程》、《河南省诚信宣言》、《河南省诚信联盟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诚信标志使用实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诚信建设,规范我省诚信体制的评价工作,促进河南省诚信建设的发展,增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意识,根据《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章程》、《河南省诚信宣言》、《河南省诚信联盟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诚信标志使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及服务品牌,包括地产品牌等。它不对组织的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其他组织对产品、服务的质量与缺陷向客户负责和明确的立信承诺,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章程》、《河南省诚信宣言》、《河南省诚信联盟管理办法》和遵守《河南省诚信标志使用实施办法》的诚信联盟单位、会员单位,以及其他为促进我省诚信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经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确认的河南省诚信单位或河南省诚信品牌。

第三条 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根据《章程》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诚信相关活动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河南省诚信单位及河南省诚信品牌的宣传、维权、表彰、监督、管理、培育、发展、研究工作。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是由我省政府部门有关领导、新闻单位和专家组成。秘书处负责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日常管理工作。河南省诚信单位及河南省诚信品牌组织实施工作,由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评价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负责实施制定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进行监督,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和管理办法,以及对我省守信单位、品牌进行表彰和对失信单位、品牌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条 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的评价工作坚持单位自愿申请和社会抽样调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监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2、依法行政、严守规章、规范管理、执政为民的政府部门。3、重信守诺、不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合同货款、员工工资,不违背社会公德。4、有明确的信用承诺,尊重消费者权利,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法纳税。5、产品质量达到国家颁布的标准,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内或国际质量认证),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领先地位,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均为合格,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6、信用机制完善、有符合本行业和本单位特点的信用管理制度、人员、信用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管理体制健全、群众满意程度高,在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失信违约行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未被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7、企业产品可凭省级权威部门以及行业组织颁发的名牌产品、保健产品、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免检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证书等,经核实后予以评价。

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社会抽样评价为主。它主要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对申请单位的服务立信承诺及产品质量承诺的满意度和信任率以及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申请单位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守信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的组织,以及失约补救措施等。

第九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品牌的事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包括品牌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两个方面,其中质量保证承诺则表明企业对消费者信用承诺的有效保证。

第十条 综合评价中平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标准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简化,对不同的行业确定社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提出方案。

四、政府机关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申请信用评价,适用本标准。A、客观信用标准。客观信用标准是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中能够直观、量化的要求。主要有:

(一)、申请评价的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状况良好。基本信用评价的标准为:评价诚信单位的标准是近12个月的信用情况良好和执法情况良好。

(二)、建立了符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要求的信用管理制度,评价诚信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5个强制性要求:

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遵循透明度原则,公开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投诉办法。

2、成立信用部门,公布投诉建议电话。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①、处理投诉与争议;

②、接收人们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③、审核本单位对外发布的各类承诺性文本;

④、负责本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保管与对外查询。信用管理人员或信用管理机构直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

3、建立外部信用监督制度。应当通过媒体和宣传栏向社会公告信用监督卡,在信用监督卡上明确告知民众:如何投诉及解决争议,如何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失信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信用监督卡由本会签署,信用监督卡的样式由单位设计,报本会批准和备案后,单位自行公告。信用监督卡的公告方式应报经本会批准和备案。

信用监督卡的样式或公告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报请本会批准和备案。信用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单位已通过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评价,信用档案查询登录:诚信河南网—诚信河南数据库。

②、如果您对该单位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投诉建议电话

③、如果您认为该单位处理结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权益,有权在诚信河南网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将失信违约事实在诚信河南网和其它媒体上永久曝光。

4、建立承诺审核制度,诚信单位对外发布承诺前,应当将文本送交信用部门审核,由信用部门对其的合法性与履行风险提出意见。

5、建立信用信息完整保管制度和方便查询制度。诚信单位对自己掌握的注册信息和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完整保管,不得丢失或遗漏,并对外开放查询。

B、主观信用标准

主观信用标准是指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中无法量化的要求。主观标准只有一条:评价客体的决策层应当具有诚信执政、造福社会的政治理念和对社会的公开立信承诺。为了保证通过的单位诚信,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制订了科学的信用监督程序和严格的处罚措施,发生了重大失信行为,将受到公开投诉与永久曝光的处罚,因此是否敢于承诺遵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的相关规则,是检验评价客体的决策层有没有诚信执政、造福社会政治理念的标准。鉴于此,评价客体在申请信用评价的时候,对社会的公开立信承诺和遵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将视同其符合主观标准。

C、后续检验信用标准

后续检验信用标准是指需要评价客体在通过评价后,接受利益关系人(指与单位存在各种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员工、政府机关等)对其信用进行客观评价的标准。这类标准是事后判断的,是动态的,对评价客体是否通过信用评价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对评价客体信用档案中的动态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有直接的影响。评价客体通过评价后如果违反了这些标准,其失信记录将按规定的程序记录到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社会公开查询。主要包括:

1、遵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诚实信用。

2、积极补救。单位不能履行承诺时,应当积极补救,尽可能使对方损失降到最低。争取对方的理解与支持。3、积极配合调查。为维护全体诚信单位的信誉,对被投诉或涉嫌违约的诚信单位,本会可以对失信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积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否则视同违规或违约,本会将公开曝光

五、企业与其他组织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类组织,包括企业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品牌、服务品牌、地产品牌等,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适用以下信用标准。

A、客观信用标准。客观信用标准是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中能够直观、量化的要求,主要有:

(一)、评价客体的申请资料是真实的,主要是指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代码证书、对社会的公开信用承诺、单位所获荣誉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省级权威部门以及行业组织颁发的名牌产品、保健产品、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免检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证书等复印件、及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连续三次检验报告和上年度销售收入统计报表。

(二)、申请评价的单位以前年度的信用状况良好。基本信用评价的标准为:近12个月内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货币资产等财务数据变化无异常。

(三)、建立符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要求的信用管理制度,评价诚信单位及诚信品牌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三个强制性要求:

1、成立信用部门,公布投诉建议电话。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

①、处理客户对单位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投诉与争议;

②、接收客户、内部员工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或总经理汇报;

③、追讨各类应收欠款;

④、对合同履行的风险提出意见;

⑤、确定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还款期限。

信用管理部门或信用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和汇报工作。

2、建立了外部信用监督制度。应当向客户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发送范围依据信用管理级别确定)发送由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签署的信用监督卡,通过信用监督卡明确告知客户和其他利益人:如何投诉及解决争议,如何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失信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信用监督卡的样式由单位设计,报本会批准和备案后,单位自行印制。信用监督卡的发送方式应报经本会批准和备案。信用监督卡的样式或发送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报请本会批准和备案。信用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单位已通过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评价,信用档案查询请登录:诚信河南网。

②、如果您对该单位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投诉建议电话。

③、如果您对该单位处理结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权益,有权在诚信河南网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开投诉;也有权将失信违约事实在诚信河南网和其它媒体上永久曝光。

3、建立广告与合同审核制度,企业对外发布广告或签订合同前,应当将文本送交信用部门审核,由信用部门对文本的合法性与履行风险提出意见。

B、主观信用标准

主观信用标准是指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信用标准中无法量化的要求。主观标准只有一条:评价客体的决策层应当具有诚信经营、造福社会、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对社会的公开立信承诺,也就是评价客体有诚信的意愿。为了保证通过评价单位的诚信,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制订了科学的信用监督程序和严格的处罚措施,发生重大失信行为,将受到公开投诉与永久曝光的处罚,因此是否敢于承诺遵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的相关规则,是检验评价客体的决策层是否具有诚信经营、造福社会、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的标准。鉴于此,评价客体在申请信用评价的时候,对社会的公开立信承诺和遵守河南省城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相关规则,将视同其符合主观标准。

C、后续检验信用标准

后续检验信用标准是指需要评价客体在通过评价后,接受利益关系人(指与单位存在各种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人、客户、合作伙伴、员工、消费者、政府机关等)对其信用进行客观评价的标准。这类标准是事后判断的,是动态的,对评价客体是否通过信用评价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对评价客体信用档案中的动态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有直接的影响。评定客体通过评价后如果违反了这些标准,其失信记录将按规定的程序记录到该单位的信用档案,供社会公开查询。主要包括:

1、遵守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和我国的法律法规,诚实信用。诚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待自己的投资者、消费者、合作伙伴、客户、内部员工应当诚信无欺。

2、积极补救。单位不能履行承诺时,应当积极补救,尽可能使对方损失最低,争取对方的理解与支持。

3、内部价格优惠。在员工内部之间进行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交易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价。

4、积极配合调查。为维护全体诚信单位的信誉,对被投诉或涉嫌违约的诚信单位和诚信品牌,本会可以对失信事实是否存在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积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否则视同违规或违约,本会将公开曝光。

六、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评价工作为每年进行一次。从每年1月开始正式受理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诚信单位和诚信品牌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河南省诚信申请表》,提交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代码证书、对社会的公开立信承诺;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和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所获荣誉证书、银行信贷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连续三次检验报告和上年度销售收入统计报表。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评价中心对申请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初审评价意见,报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评价专家委员会根据百分制评价,专家对申报初审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建议名单并限期公告。

1、第一次公告(时间为7天)。由本会评价专家委员会对确定的建议名单,在“诚信河南网”或其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是:某单位的评价调查程序已经开始,欢迎各界人士提供与其信用相关调查线索,本会严格为线索提供人保密。

2、第二次公告(时间为7天),实测阶段。分三个方面:

①调查员按抽样调查的办法对申请单位的立信承诺客户及其它利益相关人进行社会调查;

②对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访问,并向法院、公安、海关、工商、金融、税务、卫生、安全、环保、城建、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③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质,对产品与服务组织志愿者进行试用、暗访和组织专家进行测量测验,将专家与志愿者的试用、暗访、测量、测验等一并在“诚信河南网”进行二次公告,征求社会意见和公开投票,并欢迎各界人士对调查报告进行评鉴和提出异议,对公示期内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和调查结论。

第十六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社会公开投票后,对基本分以上的名单提交秘书处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报本会秘书长通过。

第十七条 第三次公告公示(时间为1年)。以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的名义授予河南省诚信单位或河南省诚信品牌称号,颁发证书、匾牌,在 “诚信河南网” 公告公示 1年。并在公开媒体公告当年度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名单1次。

第十八条 本会对申请需要培训的单位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帮助申请单位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管理制度。为企事业单位培训信用管理师,颁发信用管理师资格证。

七、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诚信单位和河南省诚信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获得本荣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的书面授权下可以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统一规定的河南省诚信标志。

第二十条 河南省诚信标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的,应在期满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验一次,复验合格的继续保留。如群众(消费者)反映失信行为强烈,又不加以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将暂停直至撤消该单位的河南省诚信称号及河南省诚信标志,并在公开媒体进行披露(曝光)。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单位,不得冒用河南省诚信标志,被暂停或撤消河南省诚信称号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河南省诚信标志、匾牌,否则将通过我国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河南省诚信评价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严以律已、公正廉洁和保持本会秘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单位,将予以取消,并登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获得河南省诚信称号的单位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除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另有承诺,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不承担申请参评单位由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诚信文化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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