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虚假收入证明材料办理牡丹卡,并用该卡透支现金到期拒不归还。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这名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现年44岁,家住宜宾县柏溪镇,分别于2008年6
一女子以虚假收入证明材料办理牡丹卡,并用该卡透支现金到期拒不归还。日前,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这名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现年44岁,家住宜宾县柏溪镇,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8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材料,办理了两张牡丹卡。两张牡丹卡分别在2009年4月25日、5月25日因为透支后连续约两个月未归还银行,经银行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截止2010年4月15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一张牡丹卡欠本金11498.82元,利息2709.24元,其他息费4141.30元;另一张牡丹卡欠本金3006.63元,利息1632.65元,其他息费2520.61元。公安机关接到工商银行宜宾分行报案并立案侦查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银行全额归还了透支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牡丹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恶意透支现金,予以非法占有,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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