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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来源: 保监会网站 2010-11-17 17:36:41

黔保监办发〔2010〕128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省地税局于9月7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高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

 黔保监办发〔2010〕128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省地税局于9月7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高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现将该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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