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办发〔2010〕128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省地税局于9月7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高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
黔保监办发〔2010〕128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省地税局于9月7日发布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高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现将该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的规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含保险营销员)自2010年10月1日起,由3000元/月上调为5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100元/次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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