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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公告

来源:市财政局 2010-10-31 17:13: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浙地税发〔2010〕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浙地税发〔2010〕52号)要求。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进行普通发票换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发票换版时间

  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发票,原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二、新版发票种类

  新版发票为通用机打、通用手工和通用定额三大类。以机打发票为主,通用手工为十元版,通用定额最大面额为50元,2011年1月1日起,定额100元(含)以上定额发票停止使用。

  二、发票换版要求

  1、这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希望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这次发票换版工作。

  2、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领用。

  3、具名发票不再印制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需要办理具名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前一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开票软件的升级,请与主管税务分局联系;开票软件的安装,请与维修商联系。

  四、联系电话

  一分局:82770061;二分局:82770095;三分局:85583292

  维修商:82611472、82910441、13967313285

  换版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可以与主管税务分局取得联系。也可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www.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询问,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地税发票样本进行重新修订,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地税发票样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新版地税发票样本收录的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

  (二)新版地税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各联次排列为:

  通用机打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通用手工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通用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其中有奖定额发票增加兑奖联。

  单联式通用机打发票为发票联。

  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增减联次的,须报省地税局批准。

  (三)地税发票印制时,其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字号、印色、联次等均应与新版地税发票样本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四)通用手工发票每本按25份装订;通用定额发票,每本按50份装订;卷式发票为每卷100份。

  (五)新版地税发票采用物理性防伪技术和高科技防伪技术相结合的防伪措施印制。具体措施详见样本。

  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有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使用范围(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运发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我局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陆:www.zj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初步判别发票真伪。

  (六)新版地税发票样本实施后,全省所有地税发票的代码由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二、票样若干问题

  (一)通用机打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票样基础上增设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

  增设两联票,即发票联和存根联两联;增设单联票,即发票联一联。

  (二)通用手工发票

  增设十元版一种。不启用千元版和百元版,需开具较大数额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三)通用定额发票

  在总局规定面额基础上增设1角、2角、5角三种面额;在规定规格基础上增设150mm×65mm规格。

  (四)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非具名发票代码前7位(从左至右)编制规则为:第1位以数字2表示地税发票,第2-5位为发票批印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发票批印年份代码(例如2010年以10表示)。

  第8位数字代表大票种,0-9分别表示为:

  1表示交通运输业发票;

  2表示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发票;

  3表示金融保险业发票;

  4表示门票类发票;

  5表示娱乐业发票;

  6表示手工、定额发票(含换票证);

  7表示服务业发票;

  9表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0表示其它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

  8作为备用代码编号。

  第9、10位,机打发票表示大票种内的不同类型的票种,手工或定额发票表示不同版面或面额的票种。其中第9位数字“8、9”由具名发票使用,非具名发票编码第9位一律不使用这两个数字。

  第11位:表示发票规格;

  第12位:表示发票联次。

  具名发票代码(含门票类与非门票类)编制规则为:

  第1-8位按照非具名发票代码规则编制,第9-12位按顺序编排,其中第9位使用数字8、9。

  (五)暂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

  交通客票和医疗服务发票。

  三、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版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的具体名称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发票

  1.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申请代开时使用。

  3.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交通运输业)。供从事铁路延伸、国际海运、航空货物等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4.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5. 通用机打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供从事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铁路延伸、国际海运、航空货物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运输外其他运输业务(如搬运装卸等)的纳税人使用。

  (二)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发票

  6.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

  7.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使用。

  8. 通用机打发票(文化体育业)。供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使用。

  9. 通用机打发票(邮电通信业)。供从事邮政、通信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三)金融保险业发票

  10. 通用机打发票(保险业,单联)。供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11. 通用机打发票(保险业,四联)。供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12. 通用机打发票(金融业)。供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四)娱乐业发票

  13. 通用机打发票(娱乐业)。供从事娱乐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五)手工、定额发票

  14. 通用手工发票(十元版)。供各行业纳税人手工填开使用。

  15. 通用定额发票(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供各行业纳税人使用。

  16. 通用定额发票(10元、50元、100元,有奖专用)。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

  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票户调换发票时使用。

  (六)服务业发票

  18. 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收费业务使用。

  19. 浙江省医疗服务(住院)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住院收费业务使用。

  20. 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就诊卡)专用发票。供医疗机构和个人挂号收费业务使用。

  21. 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三联)。供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

  22. 通用机打发票(特定代理服务业,四联或五联)。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 报关代理等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3. 通用机打发票(餐饮业)。供从事餐饮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4. 通用机打发票(旅店业)。供从事旅店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5. 通用机打发票(广告业)。供从事广告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6. 通用机打发票(旅游业)。供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7. 通用机打发票(公路收费)。供从事公路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28. 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供除医疗服务业、保险中介服务等特定代理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广告业、旅游业、公路收费等服务业外的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

      (七)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29.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四联或五联)。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

  30.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四联或五联)。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使用。

  31. 通用机打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供从事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八)其它

  32. 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供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向其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

  33. 通用机打发票(票证工本费)。供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地税票证工本费时使用。

  34.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供各行业提供自助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使用。

  35. 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单位代开)。供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税(费)款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向其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

  36. 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三联)。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

  37. 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单联)。供开展发票有奖活动行业的纳税人使用。

  38.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供取得非经营性款项收入或税法明确不征收营业税又无其它合法凭据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9.门票样张。供纳税人设计自身票样时作参考。

  四、若干管理规定

  (一)启用时间

  新版地税发票自2010年11月1日起使用,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但按规定继续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仍可延续使用。

  (二)发票清缴

  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旧版地税发票的库存和发售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已购用旧版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收缴,防止旧版发票流失或超期使用。旧版发票清缴工作的具体时间、方法、步骤等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请相关纳税人积极配合。

  (三)开票软件使用

  纳税人开具机打发票时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开发的软件。确需使用自身开发软件的纳税人,须按照省地税局统一的标准开发接口软件并按规定将开票信息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发票领购

  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在规定范围内从严控制发票领购数量:

  1.发票违章记录一年内发生二次(含)以上的;

  2.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未满3个月的。

  (五)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纳税人开具、取得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发票中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开具、取得定额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有付(收)款人(单位)项的定额发票,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票缴销

  1.使用定额或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前,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发票预约缴销登记,将纳税期内开具发票信息分月报送税务机关;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实时或限时上传开具发票信息。

  2.按本条第1款要求报送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再次购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对电子数据确认后准予购票,除开具的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外不再对纳税人已填开发票存根联进行审验缴销。

  未按本条第1款要求报送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再次购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缴销,审验纳税人已填开发票存根联。

  3.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在保管期满后,可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七)具名发票审批

  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行政许可后在通用机打发票上加印单位名称。

  允许纳税人通过开票软件打印单位名称的,在领购环节由主管地税机关授权,不需按具名发票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报批。

  具名的手工、定额发票不再审批印制。

  (八)其它事项

  纳税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并且申请领购单一票种数量一次达10万份(含)以上的,可以一并申请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印制单位另行收取套印服务费。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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