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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评级机构反对实施个人发牌

来源:证券之星 2010-10-30 13:14:46

证监会昨天公布建议规管信贷评级机构的谘询总结,市场普遍赞成有必要设立有关制度,但对于证监会建议评级人员也需要领牌,不但有别于欧美等主要经济体系的做法,更可能令海外的资深评级分析员来港工作却步。另外,由谘询至正式实施的时间不足一年,有意见

    证监会昨天公布建议规管信贷评级机构的谘询总结,市场普遍赞成有必要设立有关制度,但对于证监会建议评级人员也需要领牌,不但有别于欧美等主要经济体系的做法,更可能令海外的资深评级分析员来港工作却步。另外,由谘询至正式实施的时间不足一年,有意见批评当局操之过急。

  公众谘询于8 月20 日结束,证监会共接获二十一份意见书,回应者除了来自评级机构,还有业界协会、专业团体、上市公司,及市场从业员。当局之前预期于9 月下旬能发表谘询总结,惟延至现在才公布。

  回应者均欢迎和支持香港建立相关的制度,即通过引伸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把在港经营业务的信贷评级机构纳入规管范围。不过,主要来自评级机构的意见认为,美国、欧盟、日本及澳洲等国家,都没有规定个别人士持牌,故希望证监会豁免该规定。

  他们担心,假如规管的层面伸延至个人,可能令资深评级分析员不愿意被调派到香港、削弱海外办事处的评级分析员来港工作的意欲,并导致评级机构较难招聘新的评级分析员。

  证监会强调,个人发牌规定是现行发牌制度中重要及不可或缺的一环,香港不是唯一对个人施加发牌规定的司法权区,中国和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该会认为,实施一致的规管极为重要,亦看不出任何理据足以支持对评级分析员的处理方式,与其他隶属于经营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并就该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的个人有别。

  由于欧盟的有关制度将于明年6 月7 日起实施,为免本港发出的信贷评级不获当地认可,变相影响个别在港发债在当地的销售,香港的制度实施须与欧盟同步。

  有意见认为,证监会在建立制度初期,需要进行大量工作以完成发牌程序,落实的时间表过于紧逼。证监会表示,为加快发牌程序,计划优先处理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的牌照事宜,并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协助他们办理牌照申请。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由于国际间对信贷评级机构的规管仍在不断演变,证监会会密切监察海外市场的发展,适当地令本地的规管制度与其他主要司法权区正在建立的制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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