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来源:网络
2010-09-24 02:47:09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有政府背景的特殊企业和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目前这些信息主要用来为内部监管服务,很少向社会提供。公开政府信息有利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有政府背景的特殊企业和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管理对象的信用信息。目前这些信息主要用来为内部监管服务,很少向社会提供。公开政府信息有利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有利于信用市场、信用服务领域的商业运作。从公共管理角度看,这也是政府对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的重要转变,即通过信息的采集、交换、公开,由单个部门的专业监管变为全方位的综合监管;由相互隔绝、各自为阵的内部监管转变为相互配合、互联互通的开放式监管;由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监管转变为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化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这种全新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处罚违规失信行为,而且使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更有效率、针对性更强,能够降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成本。实际上,这是一项关于信用信息采集渠道的制度。在我国,90%以上的信用信息资源是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所掌握,所以有必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对政务信息公开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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