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将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件规定,各地对出口企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将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件规定,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为保证函调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进行。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文件还对函调工作的核查和发函规程、复函规程和复函处理规程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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