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法院近日受理了股民因质疑中信证券年报虚假记载,诉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案件。 原告代理方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熊江怀律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本案虽然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查明虚假记载嫌疑事实,是现有行政主
深圳市福田法院近日受理了股民因质疑中信证券年报虚假记载,诉该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案件。
原告代理方上海磐德律师事务所熊江怀律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本案虽然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实质是通过司法途径查明虚假记载嫌疑事实,是现有行政主导的监管模式的又一有益补充,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原告方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原告王某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因查阅中信证券公开披露的2007年、 2008年年报信息,发现中信证券经营业绩较好。为此,原告信赖会计报告而购买了中信证券股票,已造成原告投资损失约129万元。后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分析计算,发现中信证券公开披露的2007年、2008年年报信息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其中最大一笔涉及金额约320169.86万元。
但是,资料并未提供数据的计算方法。
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中信证券在披露的2007年、2008年年报中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的事实基础上,相关股东会决议还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07、2008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决议,这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010年8月中旬,原告依法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别请求法院确认2007年、2008年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2010年8月2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案号 “(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61号”(2007年)和“(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62号”(2008年)受理了原告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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