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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中国网 2010-08-31 16:56:29

许文星: 本院审理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文星于本判决生效

许文星:

    本院审理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文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2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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