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青岛韩一莱利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银都花园)北区5栋 7层 4号(现 704户)的房地产一套 (
被执行人青岛韩一莱利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银都花园)北区5栋 7层 4号(现 704户)的房地产一套 (青房地权市字第 172136 号,建筑面积 115.49 平方米)。由于你公司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已评估完毕,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201.45万元。
现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青岛韩一莱利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 10日内,可向本院就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地产采取拍卖措施,所产生之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负;为方便执行,避免产生不必要之损失,自本公告之日起 15日内,自行腾空上述房地产并向本院移交全部钥匙,逾期,所产生之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负。
特此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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