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丽(化名)有意买阿珍(化名)名下的房子,双方谈妥总价款后,阿丽先付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来,阿珍表示不卖了。阿丽要求阿珍交房,阿珍则反过来要没收阿丽的定金。究竟谁的主张有道理呢?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阿珍应
阿丽(化名)有意买阿珍(化名)名下的房子,双方谈妥总价款后,阿丽先付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来,阿珍表示不卖了。阿丽要求阿珍交房,阿珍则反过来要没收阿丽的定金。究竟谁的主张有道理呢?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阿珍应退还所收的2万元定金。
阿珍有一套的房子在仓山区兰庭新天地,面积120平方米。2008年底,她将该房挂牌出售。阿丽看房后非常满意,当即付了2万元定金给阿珍。阿珍写了张定金收条给她,收条上写着:“双方约定买卖房屋总价为62万元,现暂收阿丽定金2万元,如有违约按定金两倍退还。”
之后,阿珍决定不将房子卖给阿丽了。阿丽非常生气,手持定金收条,将阿珍告上法庭,要求阿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阿珍随即反诉。她提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阿丽以无法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等理由一直拖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也未交付任何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没收阿丽的2万元定金。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双方就诉争屋买卖除了阿丽向阿珍出具的定金收条外,双方对其他重要事项均未进行书面约定。因此,诉争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双方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据此判令阿珍返还阿丽2万元,同时驳回阿丽的其他诉请和阿珍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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