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收了定金不卖房谁违约?

来源:福州晚报 2010-08-31 15:45:25

阿丽(化名)有意买阿珍(化名)名下的房子,双方谈妥总价款后,阿丽先付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来,阿珍表示不卖了。阿丽要求阿珍交房,阿珍则反过来要没收阿丽的定金。究竟谁的主张有道理呢?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阿珍应

    阿丽(化名)有意买阿珍(化名)名下的房子,双方谈妥总价款后,阿丽先付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来,阿珍表示不卖了。阿丽要求阿珍交房,阿珍则反过来要没收阿丽的定金。究竟谁的主张有道理呢?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阿珍应退还所收的2万元定金。

    阿珍有一套的房子在仓山区兰庭新天地,面积120平方米。2008年底,她将该房挂牌出售。阿丽看房后非常满意,当即付了2万元定金给阿珍。阿珍写了张定金收条给她,收条上写着:“双方约定买卖房屋总价为62万元,现暂收阿丽定金2万元,如有违约按定金两倍退还。”

    之后,阿珍决定不将房子卖给阿丽了。阿丽非常生气,手持定金收条,将阿珍告上法庭,要求阿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阿珍随即反诉。她提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阿丽以无法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等理由一直拖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也未交付任何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没收阿丽的2万元定金。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当事双方就诉争屋买卖除了阿丽向阿珍出具的定金收条外,双方对其他重要事项均未进行书面约定。因此,诉争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双方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据此判令阿珍返还阿丽2万元,同时驳回阿丽的其他诉请和阿珍的反诉请求。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