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锁定是对我省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时,对其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锁定的信息,依法在其办理注册、年检、备案等事项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锁定范围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逾期未年检的;
(二)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
(三)营业执照过期的;
(四)经营地址查无下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
(八)其他执法机关请求协助执行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八)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对正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无照经营者,限制其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查处的无照经营者及其违法行为,在信用山西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锁定程序
第八条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一)至(六)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锁定。
(二)对符合第五条(六)、(七)所列情形在业务系统中无记录和(九)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三)对符合第五条(八)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九条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被锁定后,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息将同时被锁定。
(二)符合第六条所列情形,业务系统不能自动实施信息锁定的,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十条 对查处的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由业务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申请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各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
第四章 解除锁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解除信息锁定,在依法做出处理后,由做出处理的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系统将自动解除信息锁定。
第十三条 对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申请解除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各市局负责本市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锁定信息的解除。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被锁定信息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对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锁定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信息锁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锁定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信息锁定,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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