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征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事项?

来源:网络 2010-08-31 00:19:32

答: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2)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3)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4)异议

答: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2)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3)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4)异议处理程序;

(5)市征信办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征信大数据链的形成与应用探讨


联合征信研究 2018-03-30 09:59:38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22 09:42:04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07 14:10:40

2014年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怎么查


网络 2014-05-28 22:31:48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秘书长)


网络 2014-04-13 19:08:06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理事会)


网络 2014-04-13 19:06:35

博鳌亚洲论坛简介


网络 2014-04-13 17:50:00

话语权的罪与罚


网络 2013-12-01 11:54:1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