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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涨价”应符合诚信原则

来源: 2010-07-27 10:13:12

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据7月25日《广州日报》报道)   同城跨行取现手续费翻番

  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据7月25日《广州日报》报道)

  同城跨行取现手续费翻番,只是近些年来银行“涨价冲动”的一个缩影。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自2004年银行卡开始收取10元年费以来,多项银行服务经历了从免费到收费的过程,记者调查得知需要收取费用的银行服务林林总总竟有百余项之多。在这些收费项目中,不仅有饱受诟病的“转账失败手续费”、“更换存折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项目,而且也有刚一实行就被银监会紧急叫停的“ATM跨行查询费”和“零钞清点费”。

  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随着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要求银行继续全面实行免费服务,不可能也不现实。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作为公共的金融服务行业,上调收费标准向来敏感,尤其是在眼下通胀压力依然吃紧的背景下,银行上调收费标准更不可忘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频繁、大幅上调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除基本结算类业务外,银行可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并不是说想什么时候涨价就什么时候涨价、想涨多少就涨多少,而是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价格。而银行在以低廉的服务费诱惑大量客户办卡之后再单方面大幅提高服务费标准,显然属于违约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办法》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办法》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方便银监会及时发现各商业在银行收费上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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