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优惠措施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通知》中提出的“减免优惠”,究竟是减免多少?昨日(7月22日),国税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肯定地表示,《通知》中提出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操作中就是给予全部免征。
对“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通知》作如下解释: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通知》称,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靳东升说,这次对“公司﹢农户”中的公司给予免税,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鼓励公司进一步发展订单农业办法,降低劳动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资料显示,“公司+农户”模式在中国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而国际上的首例是1975年的雅培公司,该公司以经营奶业而进入世界500强。该模式从2000年以后,在我国才真正大规模运作。其基本特征是,发挥了农业企业与耕种者的优势互补。
靳东升说,“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以委托的形式,契约的方式相互制约。正是因为公司与农民有了这种连带关系,才给予了免税政策,否则没有权利享受。
比如,种植农产品和饲养家禽,公司提供种子和饲料,农民负责耕种和饲养,等果品成熟和家禽养大后被公司收购销往市场,所赚取的利润公司按合同定额支付给农民。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实际上已经被列入“农业范畴”。中央财经大学发改院院长邹东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分析,由于“公司+农户”模式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很短,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很多失败的案例,早期看很不成熟。
而到现在,这种模式已经处于规模化运作阶段,也确实给公司和农户双方带来了好处,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渐渐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关于免去经营农副产品公司的税负,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早有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靳东升说,这次取消公司所得税,实际就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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