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2006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极好消息,同时,这也为吸引其它资金和符合条件法人机构的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最新政策出台有关背景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等,只是在税收问题上以法规的形式规定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但不够具体规范。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只是解决了国务院内部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职责承担、衔接问题,对于实际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未很好地加以解决。
二、最新政策内容简要解析
(一)制定和明确了免税基本条件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根据行文内容,可以想见,上述6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将不能享受免税的资格或被取消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等。
(二)对免税程序进行了相应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这在当时来说,有着积极意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暴露。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对免税程序重新进行了规定“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但仍不利于税收管理和监控。对此,新文件对免税程序进行了相应改进,规定“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并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这些规定,更利于相关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真正落实。
(三)免税时间起始之日有新规定
虽然,文件规定营业税免税期限仍为三年,但对免税时间起始之日作了新规定:“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新旧对比,新规定更加切合税收工作实际,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实际操作,增强了税务机关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政策的严谨度,有效防止和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四)违规操作将被取消免税资格
为切实发挥税收政策积极作用,真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文件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三、新政带来税收筹划空间
新文件的出台,虽然对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进一步规范,但并不意味是设置税收障碍,相反,却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文件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6个基本条件才能享受免税政策,既是设置了“门槛”,又是一道“安全门”。特别是文件明确规定: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要享受免税政策,必须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这些硬性数据指标,对于那些有志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来说,无疑提供了极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而且文件特意指出:“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对于原先已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和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特别是当这些担保机构其它条件都满足,只是有关数据指标暂时达不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纳税人都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轻而易举地找到税收筹划空间。
四、落实新政特别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国税发[2001]37号对有关免税范围作了明确,此次并未进行调整。因此,根据政策的延续性特点,落实新政策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收费必须按标准。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业务收入要分清。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免税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有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委2003年2月19日联合制定和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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