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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信息的使用

来源:网络 2010-05-30 23:14:23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其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以及司法部门。但其影响力已波及到了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另外,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使用方面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可以申请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如果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提出并经核实后修改;同时,个人还可以了解到哪些机构由于什么原因查询过自己的信用报告,对非法查询信用报告的行为可以向征信中心反映并依法处理。随着征信立法的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依法扩大使用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社会对象提供更多的信用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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