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为落实《国务院
目前,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为落实《国务院信息办关于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有关个人征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任务”的要求,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工作的力度。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作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采集上述信息的目的,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从信贷活动的源头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以及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再次,是利用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最后,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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