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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应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来源:中保网 2010-05-12 11:09:31

在保险业中个人信用可认为是个人对保险公司作出按期缴纳保费的承诺后,能够在保险期限内获得保险服务的能力。个人信用评估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内外环境的因素,包括经济、金融、司法、工商、财产等过程在

  在保险业中个人信用可认为是个人对保险公司作出按期缴纳保费的承诺后,能够在保险期限内获得保险服务的能力。个人信用评估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内外环境的因素,包括经济、金融、司法、工商、财产等过程在内的,使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对个人及其家庭的资产状况、履约情况、经济承受能力和信誉度进行全面评判与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来表明其信用状况。在个人信用评分中,涉及3种分:申请分、行为分、利润分。申请分作用主要是辅助借贷机构作出是否授予客户信用的决策。行为分是基于申请信息及授信后客户的行为信息作出评分。利润分主要是对好客户的重新识别、界定。

  在保险业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可以增强对个人的约束力,提高个人履约守信程度,有助于改变个人生活方式与消费观念,避免及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促进产品与服务创新,提高公司政府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长期发展。

  我国个人信用评估现状

  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不仅逐渐形成了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教育助学贷款、旅游度假贷款、家具装修贷款等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体系;还有就是信用卡个人信用评分,保险业可借鉴银行业在此方面的经验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但与国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现在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个人信用信息分布分散且收集难度大;信用评估主体市场化程度不高,专业评估机构少、且评估技术水平低;信用评估结果正当使用原则没有建立起来;信用法制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等。

  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保险业个人信用评估可以包括以下3个阶段:

  1.申请阶段:当客户有保险需求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资料信息,对其进行评分即申请分。客户资料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住宅情况、职业、参加工作年限、单位性质、职称、收入等等。保险公司应对其中每一项根据重要性不同给予不同的分值,加总后就成为该客户的申请分。保险公司可根据申请分的大小,判断客户的等级水平。当低于最低水平时,应拒签。这也可为保险公司核保程序提供依据,使核保过程更加系统化、透明化。

  2.账户管理阶段:在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对客户在整个保险期限内的行为进行评分即行为分。对于不同期限的保险,可将整个保险期限划分为几个小的评分期限,长期保险的评分期限应长于短期保险,例:长期保险可规定评分期限为1年 ,短期保险可规定评分期限为3个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缴纳保费情况、及时提供标的信息等等。在每一评分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对其中每一项根据重要性不同给予不同的分值,加总后就成为该客户的行为分。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为分的大小,对在原申请分基础上建立起的等级进行提高或降低,形成新的等级。保险公司可根据该等级的不同,判断其风险的不同,进而作为提升或减低保费的根据,对其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对于等级较高或升高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等级较低或降低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警告。这便于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客户,对于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策略,筛选出并保留住信用好的客户,降低风险,使公司更加稳定长期地发展。

  3.催收阶段:当客户有长期不缴纳保费、故意隐瞒信息等不利于双方长期合作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警告、惩罚、解除合作等。这需要保险公司将这些影响双方合作的事项明细化,将每一行为对应每一措施,防止客户降级,减少风险损失,使双方能够长期合作。

  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的建议

  我国现在个人信用制度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无法真正发挥个人信用评估对保险业主要作用,所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应尽快建立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尽快出台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然后在制定与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时要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同时还要借鉴西方国家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中的经验,取长补短。

  2.全社会应大力发展个人信用评估在各经济领域的应用。

  现在银行业已在许多方面应用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综合分析与评价个人信用。但在其他经济领域应用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较少,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所以应在各领域大力发展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使其发展更为完善,宣讲个人信用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守信程度,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公司资源,并结合个人信用评估的特点,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首先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并且在建立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而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然后在实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中要注重评估信息的公开,应将其中一些信息积极向客户公开,使客户了解评定等级的标准,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以此建立与客户的良好互动关系,增加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公司品牌信誉。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服务质量问题,积极主动地提高服务水平,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相应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这就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深入管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方面所致的风险;二是个人方面所致的风险。现在对于保险公司方面的评估已有了一定的发展,无论是一些评级机构,还是保监会,都对其进行了评估和监督。但是,对于个人方面只是简单地核保已无法满足管理风险的要求,需要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来进一步了解和管理风险。同时通过此制度的建立对客户进行评级,并与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长期的合作,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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