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发布企业信用预警(椒信用预警[2010]第80号),“金点瘦排油减肥素”广告违法,其标称的生产厂家“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 当事人于200
当事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北京银建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金点瘦排油减肥素20盒,进货价42元/盒,购货款共840元,尔后以50元/盒对外销售,货值1000元。金点瘦排油减肥素标称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0)第0029号,生产厂家是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称“具有显著排油、减肥、调节血脂,调整均衡现代人瘦身美体的保健作用”、 “连续服用20天,可减体重6-10公斤”,当事人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批准名称是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协助确认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情况的复函》,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未批准过名称为“金点瘦排油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卫食健字(2000)第0029号”是和和鳗精胶囊的批准文号,申请单位是中日合资镇江和和保健药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而企业类型却是合作经营,不相对应,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网络查询方式在名索网www.mingsuo.com对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查到该公司的登记注册数据。当事人提供的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均系伪造。至2009年8月6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金点瘦排油减肥素15盒,尚余5盒没有售出,经营额计750元,获利120元。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外,当事人经营的金点瘦排油减肥素标称的生产厂家北京弘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伪造,其行为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在商品上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金点瘦排油减肥素5盒;3、没收非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00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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