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灌阳县灌阳镇一社区工作。2006年至2009年,王某利用社区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伪造蒋某等19人的户籍资料,上报县民政局领取低保金及春节慰问金后占为己有,涉
王某在灌阳县灌阳镇一社区工作。2006年至2009年,王某利用社区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伪造蒋某等19人的户籍资料,上报县民政局领取低保金及春节慰问金后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61274元。此外,王某还伙同社区工作人员虚报低保户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762元,王某从中获利2520元。去年,王某畏罪自首,并积极退出赃款。
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城镇居民低保调查、上报审批的工作。他采用骗取手段,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公共财物达6万余元,应认定构成贪污罪,按规定最低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因他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