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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骗领低保金社区干部领刑罚

来源:法治快报 2010-05-05 16:58:01

王某在灌阳县灌阳镇一社区工作。2006年至2009年,王某利用社区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伪造蒋某等19人的户籍资料,上报县民政局领取低保金及春节慰问金后占为己有,涉

    王某在灌阳县灌阳镇一社区工作。2006年至2009年,王某利用社区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对社区低保户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入户调查、初审并上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伪造蒋某等19人的户籍资料,上报县民政局领取低保金及春节慰问金后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61274元。此外,王某还伙同社区工作人员虚报低保户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762元,王某从中获利2520元。去年,王某畏罪自首,并积极退出赃款。

    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受县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城镇居民低保调查、上报审批的工作。他采用骗取手段,冒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公共财物达6万余元,应认定构成贪污罪,按规定最低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因他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赃,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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