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4月13日裁定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于2010年4月13日指定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辽源得
本院根据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4月13日裁定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于2010年4月13日指定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吉林省辽源福兴路3号,邮政编码:136200,联系电话:15904374533,传真:0437-5095958,联系人:秦超)。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院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0)辽民破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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