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飞龙、毛红、王琴、熊玲、杨宜杰: 本院受理原告向阳清等14人诉被告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一案,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你们有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
谭飞龙、毛红、王琴、熊玲、杨宜杰:
本院受理原告向阳清等14人诉被告五峰源升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一案,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你们有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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