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明办、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 自“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各有关单位不断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完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服务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各县市区文明办、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
自“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各有关单位不断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完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和服务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打造“诚信烟台”,经研究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四次“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安排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工作,依据《烟台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实施。从4月上旬开始,按照自查申报、考核验收、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申报。各县市区文明办、物价部门要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并组织好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打分,于5月10日前,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申报;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向市物价局(法规科,电话6243245)申报(申报材料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三、四,请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或在“胶东在线”网站、烟台市物价局网站http://wjj.yantai.gov.cn下载)。
(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文明办、物价部门对当地达到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进行考察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其中:市六区及长岛县,每个区、县不超过2个,其它市不超过3个),于5月底前汇总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物价局法规科)。6月上旬开始,市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确定拟入选的“价格诚信单位”名单。
(三)征求意见。根据验收结果,市文明办、市物价局向金融、税务、工商、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拟入选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守法情况的意见。
(四)社会公示。对拟入选的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价格诚信单位”的管理
(一)“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对违法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二)凡被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除为其授予牌匾外,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提升其价格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市文明办、市物价局将定期组织进行复审。凡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撤销其称号;发现降低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力的,撤销其称号。
对已经被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查复审。填写“价格诚信单位”评分项目标准计分表,写出自查情况报告,报当地文明办、物价部门审查盖章,由物价部门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市物价局(法规科)。其中: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直接报市物价局(法规科)。市文明办、市物价局将适时组织进行复审抽查。
三、组织领导
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评选活动,是建设“诚信烟台”、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建设价格诚信体系、开展反价格欺诈活动以及强化推进价格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文明办、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我市“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和建设文明富庶新烟台的要求,结合“价格公共服务深化推进年”活动的开展,将推进全市价格诚信建设当成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品牌工程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评选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将全市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1、烟台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2、“价格诚信单位”评分项目标准计分表
3、烟台市“价格诚信单位”申请表
4、烟台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工作有关事项说明
烟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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