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非范德均一人;曾参与调
实名举报非范德均一人;曾参与调查律师态度暧昧;四川长虹(6.73,-0.05,-0.74%)坚决否认
本刊记者 黄杨
私案?公案?
范德均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SH;下称“四川长虹”)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他的一封实名举报信炸开了中国资本市场一桩12年前的内幕。
范德均向全国人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举报:1998年前后,四川长虹利用各种手段虚增销售收入高达50亿元,手段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重复计算旺季销售收入、做假账等,进而提出了四川长虹1999年度配股属于非法行为。
范德均对《环球财经》记者表示,他的举报已于2010年春节前经由中国证监会转四川省证监局受理。国税总局和公安部虽然没有受理举报,但仍要求他亲赴四川继续举证(范德均目前暂居上海)。“因为我的举报可能牵连很多以前的同事和其他一批人,所以我还没有拿出全部证据。”范德均这样对记者说。
但戏剧性的是,记者就此事致电四川长虹,其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环球财经》记者说,范德均是刑满释放人员,信用存在极大问题。并且其早年案件与四川长虹相关,他的行为属于恶意报复。并且在随后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四川长虹表示“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认为范德均系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
谁在说谎?
记者经查证得知,范德均确曾入狱。根据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后范德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德均本人并未回避这段历史。“我确实在2000年3月28日到2005年5月27日之间服刑。原因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长虹公司认为我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现在我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并且我会实名举报长虹公司,也是因为有确凿的证据,决不是诽谤。”
“2005年以来,我曾先后找到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四川长虹现任总经理、1998年时的财务总监刘体斌,和四川长虹董秘谭明献等人,但对方都置之不理。”范德均说。
“范德均之前确曾找过我们,他认为这是桩‘冤案’,对我们纠缠不休。”四川长虹刘海中对记者说。
据范德均本人叙述,他在服刑期间就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增近50亿主营业务收入,但证据不足。刑满释放后,他开始寻找四川长虹各地销售代理商,希望他们和自己一起举报长虹公司,但出于商业上和希望与长虹公司继续保持良好关系的考虑,他们都选择了沉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让我找到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愿意和我一同举报四川长虹。”
另一封实名举报信
记者在一份签名为“黄建平”的证明文件中看到如下叙述:“本人黄建平,原系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底,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应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了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告知仅用于当年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从1999年开始我多次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催讨这些商业承兑汇票,但对方一直没有归还。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过货,没有商业入库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
那么这个黄建平所述是否属实呢?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一份递呈给中国证监会的《情况说明》文件中的举报人,非“黄建平”,而是“唐和平”。其对自己身份的叙述是“我是唐和平,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氏。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
该《情况说明》中与黄建平相关的部分是“2007年2月至5月期间,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律师多次致函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和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但长虹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解释。陈雷律师就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向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和湖南地区销售负责人范德均做了相应调查”。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关键人物——律师陈雷,他曾对此案做过调查。但事情又出现了转折,当记者辗转找到陈雷律师后,他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我确实认识黄建平,并且也曾受托于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但和长虹公司讨要的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而是欠款。”并且表示“我不认识唐和平。”之后他以“事情敏感”为由,匆匆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一会儿有人出来举证,一会儿又有人出来否定,到底谁是谁非。抛开各方说法和争执,最终还要看证据。
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无中生有?
2007年5月21日黄建平出具证明显示,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长虹公司1998年度报告所载明的有关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998年末应收票据严重不相符,申明人和证明人黄建平对自己申明和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咨通事(99)审字018号《关于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会计决算报表》看到,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77,611,203.87元。而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却载: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的财务数据严重不符。
根据黄建平的说法,问题在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长虹公司经过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就虚增了3亿多的销售收入,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收到过长虹公司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
其实从1992年开始,长虹公司就已经不收经销商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这一情况同样延续到了1998和1999年度。范德均也有“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大都知道长虹公司为了增大1998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大经销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关键证词。
记者调查所知,经销商给长虹公司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花费任何费用,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经销商不经过银行可以直接对长虹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能否承付银行概不负责。如果经销商为了与长虹公司搞好关系,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存在愿意给对方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的可能。
范德均称,其于1997年10月调离上海联络处担任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主任,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湖南管委会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7400万元的长虹彩电。1998年度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以类似1997年度由长虹公司管委会(联络处)代卖的销售方式完成2亿多元的长虹彩电销售。所以四川长虹1998年报告中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8年应付票据期末数465,800,000.00元是长虹公司做假的结果。“可以肯定报告中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71份,2,250,000,000.00元中有虚假成分。”(参看表1)
范德均描述:“1999年元月初,长虹公司销售部以电传(销售部内部文件)的方式,要求当时作为湖南管委会主任的范德均迅速与当时属湖南管委会管辖的两家代理商:长沙泰阳商城、长沙通程控股(9.43,-0.17,-1.77%)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让这两家代理商在其财务上虚假地证明从长虹公司购进了约1亿5000万元的长虹电子产品(具体金额范德均没法保证准确),这两家代理商并不付长虹公司一分钱的货款。”
长虹公司的财务具体做账方式,只有查证后才能知晓。
重庆百货(39.60,-0.20,-0.50%)被牵入
在表1中榜上有名的还有另一家上市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600729,SH;下称“重庆百货”),查阅四川长虹1998年年度报告可以看到,重庆百货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34,700,000.00 元,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665,800,000.00元。而重庆百货1998年年度报告载明:主营业务收入才135050.55万元,1998年末的应付账款为125,897,282.67元,应付票据为94,938,593.00元。
两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完全不相符,难道重庆百货1998年也效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相同的方式,替长虹公司虚增了销售收入?
同样榜上有名的还有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四川长虹1998年年度报告载明,四川国贸有限公司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是794,050,000.00元。
但是唐和平的举报材料却显示,1998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因此长虹公司对四川国贸有限公司应收票据不可能达到794,050,000.00元。
记者就上述种种疑问采访了四川长虹,其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回应说:“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举报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重复计算旺季收入?
四川长虹1997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是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但四川长虹1997年度销售收入账务截止日期实为1998年1月31日,四川长虹把1998年元月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均为1997年12月31日。在四川长虹财务结算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中,几乎找不到制票日期为1998年元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之间的。”范德均对记者说。“《返利统计表》(参看图1)显示出四川长虹1997年实际的会计年度是1997年1月7日至1998年元月31日。”
“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长虹公司完成的彩电销售收入不到30亿元,四川长虹半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却为5,160,123,764.03元。四川长虹1998年半年报就完成了相应造假。”范德均说。
而从长虹公司文件《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和1998年度长虹公司销售代理商湖南邵东工业品集团公司《98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参看图2)显示:四川长虹1998年度实际的会计年应该是1998年2月1日至1999年1月10日。
于是范德均认为:1998年度四川长虹存在着把已经计入到1997年度的1998年1月1日到1998年1月31日的近20亿销售收入,重复计入到1998年上半年度的可能性。
长虹为何
根据范德均和唐和平的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并称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如果举报属实,那么对四川长虹意味着什么?
据唐和平计算,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指明其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为3,161,337,126.49元。按其报告指明的主营业务收入11,602,666,517.24元,扣除虚增的50亿销售收入后初步推算,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不会超过21亿。
所以,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净利润应该在(21亿+130508315.27元-774951792.40元-210399755.47-21349522.14元+41236032.71元-3820556.22元-324772348.07元)942613743.33元以内(没有把3亿多的广告费全额实际计入和存货跌价、坏账计提以及高达1亿的售中售后机的处理损失和购买彩管失败损失综合计算)(参看表2)。那么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每股收益远远低于0.47元,其净资产收益将低于0.47/5.51=8.53%。根据当时证监会的有关配股募集资金的规定,四川长虹未满足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其净资产收益率10%以上的配股条件。如此一来,1999年8月四川长虹通过增资配股的方式从证券市场募集1748927036.20元的资金,就成为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增50亿的销售收入,根据其1998年半年报和1998年报的有关上缴增值税的说明和数据可以看出,四川长虹存在虚开近50亿元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可能,虚开的彩电增值税发票是否被违法利用,是否已经造成国税的流失,只有查证才能弄清。”范德均说。
但四川长虹否认了上述说法,长虹称,范德均的行为是诽谤、诋毁、中伤长虹公司声誉,破坏长虹品牌形象,不负责任地广泛散布不实言论。长虹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恳请新闻媒体不应成为个人泄私愤的工具。
一位原四川长虹销售负责人的讲述:疲软的1998?
本刊记者 黄杨/整理
庞大的销售计划
一位不愿具名的原湖南地区销售负责人回忆,四川长虹为了在1998年度实现彩电业的第三次大淘汰,以彻底结束优不胜劣不汰的尴尬局面,从而制定了庞大的生产销售计划:
彩电年产800万台(该产量比1997年度增加了50%以上),市场占有率力争达到50%(1997年长虹彩电的市场占有率为35%);空调50〜80万台(套)(1998年是长虹空调进入市场的第二年,1997年长虹空调的年销量仅仅只有几万台);市场占有率进入行业前五名,力争进入前三甲(之后的8年中长虹空调的市场占有率都没有进入前五名);VCD生产销售计划300万台。
按照销售计划,1998年度长虹公司的生产总值至少会在250亿元以上,销售回款总额在200亿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可以达到既定目标。
这个计划能实现吗?
上半年都在消化前一年库存
记者查阅上世纪80、90年代彩电市场相关资料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末,彩电业便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到1999年年末,没有一家生产商(包括外资、合资)可以绝对主导市场。上述原湖南地区销售负责人称自己亲历了长虹彩电价格体系变化。
“1996年为了提高国产大屏幕彩电市场占有率,四川长虹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大幅度地下调大屏幕彩电价格,从此开始了连绵不断的彩电价格战,先由国产品牌与进口品牌之间,再转向国产彩电的各个品牌之间,长虹彩电价格从1996年开始一直到2003年,按年平均15%以上的幅度在下降。”
“1998年2月22日,在长虹公司虹苑第六会议室召开的销售服务处管委会主任会议上,时任长虹董事长的倪润峰告诉大家,1997年彩电库存量是180万台,按当年2400元/台平均价概算,库存彩电价值应该约43.20亿元。但是从1998年2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四川长虹实现的销售回款总额远远不足30亿,也就是说1998年上半年还没有把上年度的彩电库存消化完。”
查阅1998年上半年四川长虹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1998年长虹的主营业务收入几乎全部源自其彩电销售回款总额。“因而1998年上半年不可能有财务数据中显示的5,160,123,764.03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述人士称。
济南罢售事件
导致四川长虹1998年上半年彩电销售收入不足的原因还有著名的“济南罢售事件”:
1998年3月,由于长虹公司的售中、售后服务太差,济南市内的几家大型零售商在同一天同时撤除长虹展柜拒销长虹彩电,长虹彩电“济南罢售事件”相继被全国各大媒体转载,给长虹公司的彩电销售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灾后重建”策略未达预期
1998年对彩电市场影响比较大的一件事是,当年8月份倪润峰实施了轰动彩电业和彩管业的大举措即收购垄断国产彩管,以期达到卡断彩电同行大动脉的目的(彩管是彩电的主要部件),从而实现彩电价格的相对稳定和长虹彩电的市场垄断地位。被誉为中国家电业“教父”的倪润峰会有这种想法,直接原因就是1998年8月中国出现了百年不遇的南北大洪灾。一般认为,灾后重建往往是家电市场井喷的契机。
之后有媒体报道,1998年咸阳彩虹、南京华飞、上海永新、广东福地、大连东芝等国产彩管生产企业,几乎把往年的存货和1998年度生产的彩管卖得一只不剩。
但是天不遂人愿,一直到1999年元月底,长虹公司也没有迎来彩电销售的高潮。当时市场盛传长虹公司的彩电随时都可能“开闸放水”,经销商不敢大量购进长虹彩电。
“因为彩电销售市场的疲软,长虹公司原准备把1999年1月1日到2月整个春节期间的销售回款计入到1998年度,但1999年元月3日左右,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通知全国各管委会,1998年度的轧账日期为1999年1月10日,要求各管委会(联络处)加紧回款和冲账(根据长虹公司电子产品管理销售结算体系,只有经过长虹公司财务冲账结算,销售人员所收货款才能转化成销售收入)。”上述人士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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