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称长虹需出示相关增值税发票自证清白
来源:财讯
2010-03-10 16:09:33
专业会计师指出,为了澄清事实,四川长虹方应该出具以下凭据来证明自己: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或贴现凭据、销售合同、相关增值税发票、出库单、收款凭证。 据证券日报3月5日报道,对于此次四川长虹的财务“丑闻”,著名财务专家
专业会计师指出,为了澄清事实,四川长虹方应该出具以下凭据来证明自己: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或贴现凭据、销售合同、相关增值税发票、出库单、收款凭证。
据证券日报3月5日报道,对于此次四川长虹的财务“丑闻”,著名财务专家夏草表示:“这次知情人出的有关四川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信息还是比较可信的。不止是1998年的财务有问题,其实从1996年开始,四川长虹的财务就涉嫌造假。其手段多样,比如将投资收入当做主营收入计入财报等等。”但夏草同时认为:“虽然长虹确实涉及财务造假,但是这次出的情况主要是1998年的事情,经过了10多年的时间,长虹早就将这么有问题的账目清理干净,所以现在即使调查,也不会查出什么大问题。”
而对于长虹如何处理可能有问题的账目时,夏草称:“应该是长虹在这10多年中将虚增收入慢慢摊入一笔一笔的计提损失中,尤其是2005年长虹因美国APEX公司欺诈案出的天量亏损,实际上可能并没有那么多。最终出这么大的数字很可能就是长虹将之前所做的假账掺入其中,这样很大一部分的虚增收入就被合理的处理掉,而当时在任的有关领导都已经离任,所以监管部门想要调查也很难查清楚,最后此事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不了了之。”
另有专业会计师指出,为了澄清事实,四川长虹方应该出具以下凭据来证明自己: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或贴现凭据、销售合同、相关增值税发票、出库单、收款凭证。
虽然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公开声明称,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但是,市场仍有质疑:1998年年报上出现的销售商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提供的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出现的3亿商业承兑汇票为虚开。该部分汇票既未提过货,也不是预付款,更没有收到增值税发票。
对此,上述会计师表示,要想证明1998年四川长虹是否有做假,可以查看1999年的上述票据情况,另外,要查明超过 6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四川长虹是如何处理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长虹一直没有承兑付款的话,一种可能是长虹将商业承兑汇票归还开票公司;第二种可能是转成应收账款,再进行坏账冲销;三种可能是背书或贴现。这笔资金将有可能在今后几年中慢慢进行坏账冲销而不影响以前年度的年度收入。”上述会计师表示,如果真有造假的行为,那么有三项内容应该注意。一查销售合同、相关增值税发票和出库单证明这笔业务是否真实;二查之后年度这笔商业承兑汇票的去向是否转让贴现还是变成了应收账款;三查如果变成应收账款的话,要看这笔应收账款是否长期挂账没有变现,日后坏账冲销。
另外,四川长虹在公开声明中并没有提及增值税发票一事让这项声明出现了漏洞。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之后,须向对应的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四川长虹称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销售真实,但始终未将1998年年报中出现的71份承兑汇票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向公众出示。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发票是不太可能做假的,风险也很大,如果四川长虹能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的话,那就很有说服力了。”上述会计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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