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102号令《监理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102号令《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业绩信用登记制度。对监理企业、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并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和业绩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监督执行和信息发布。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下同)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业绩信用登记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书面文档载体分别为《安徽省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附件三,简称企业手册)和《安徽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附件四,简称人员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电子文档载体为《安徽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含各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监理企业取得资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市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册手续。进皖监理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凭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文件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到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手册手续。
企业手册按资质证书副本数领取,与副本顺序号对应编号,并与资质证书副本配套使用;人员手册按人领取。在资质审查、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项目投标以及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证书和手册。
第六条 手册中有关监理企业或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按资质证书、注册证书等有关内容如实填写。
第七条 工程监理业绩记录,由手册持有人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工程项目的相关内容;工程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核验监理企业或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确认意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签署有关评价意见。
第八条 信用登记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两类。
“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因成绩突出或其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各级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记(登)录。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附件二《安徽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所列行为,受到各级建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意见或省、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记录。由行政作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面记录,并逐级上报,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在电子文档登录。
第九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对书面文档或电子文档的业绩信用记录真实性有疑议或争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核查、核验。
第十条 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任职人员承担最多不得同时超过三项监理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监理业务。总监代表和负责工程质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可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之间流动时,应当提交核验终止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岗位职务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因资质等条件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变更手册中相应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企业一般不宜更换监理机构任职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确需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人员更换手续外,同时变更相应人员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业绩信用记录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安徽省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附件二:《安徽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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