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赵 金 嘉 宾:朱 莉,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硕士专业。英国牛津大学“全球媒介政策”暑期班学员。曾参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朱 莉,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硕士专业。英国牛津大学“全球媒介政策”暑期班学员。曾参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等多项科研课题
郭国松, 《中国周刊》助理总编辑,长期从事法律报道,曾任《南方周末》、《21世纪经济报道》高级记者、《瞭望东方周刊》编委、《法制早报》常务副总编辑
主持人的话: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该报法治社会版主编郑琳和记者庄庆鸿的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引起社会各方、尤其是中国律师业的强烈质疑。新闻媒体使用警方的新闻通稿,如果失实能否撇清责任?有罪之人或者涉嫌有罪之人是否就可以被任意地“口诛笔伐”?新闻媒体连续报道求证真相,是否必然免除侵权责任?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再次成为业内热议话题。
“律师造假”报道三问三答
朱 莉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就重庆打黑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涉嫌伪证造假一事,率先发表了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的报道。报道一出即引来律师界和新闻界的质疑声音。而随后中国新闻网的一篇报道指出,“14日重庆警方披露,北京律师李庄被捕当日警方就组织人为该案写了两份通稿。记者对比发现,一媒体当天刊发的报道与其中一份通稿基本一致,略有删改”,又让舆论哗然。
抛开李庄律师等是否确有唆使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的案情不论,单单从中国青年报这一篇4600余字的报道来分析,其一,它显然偏离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要求,通篇中“混迹”、“潜回”、“贪婪律师”、“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李庄之流”等多处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来叙述事件经过,并且在未采访李庄本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情况下迅速发表了文章;其二,该文也偏离了法治报道的基本价值理念,与“尊重人权”、“保障公民获得公正而及时的审判”、“无罪推定”的方向背道而驰,这种人治而非法治的行为却恰好出现在了法治报道的版面上,让人忍不住一声叹息。
显失专业水准也好,媒体审判也罢,各方专家已有众多颇有见地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青年报此篇报道除了专业性和法治理念存有缺憾外,它还存在涉嫌侵害李庄等人名誉权的诸多法律隐患。下面围绕三个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一:公安机关的新闻通稿假如失实,媒体报道能否必然免责?
答案:不能。
国家机关或者执法部门针对某些案件向新闻媒体投稿,或者准备新闻通稿供记者使用,这是一类并不少见且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客观、公正、独立本该是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各自最基本的立场,而现实中两者却时常站到一起,统一了战线,这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畸形的共生关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女士在《盖公章的新闻稿失实媒介难以免责》一文中,曾经统计过七例因为公权力机构向媒体投递加盖公章并确认属实的稿件而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在新闻稿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的机构有党委、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人大甚至法院,而其中媒体获得免责判决的仅有两例。(参见《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析五十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为什么新闻媒体使用公权力机构的新闻稿件还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原因其实很简单。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目前中国媒体的公开报道受到法律特许权保护的唯一规定。这其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是“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它有着严格的法定制作程序,“公开”而非秘密,且保留当事人对文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而公安部门的新闻稿显然不在这一范畴之内。即便是盖了公章的新闻稿也不能得到法律完全的支持,那么,新闻媒体使用未盖公章的公安部门的新闻稿,难道不该加倍地谨慎吗?
问题二:有罪过之人,媒体是否就能随意批判?
答案:不能。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是中国的一句俗语,也对国人的观念有着诸多潜移默化的影响。一个人如果成了“老鼠”,或者有成为“老鼠”之嫌,可能就会遭到“千夫所指”甚至“口诛笔伐”。这从根源上来说,一方面是有罪推定的现实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漠视和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任何个体都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哪怕是身陷牢狱中的犯人也不能例外。原湖北省枣阳市市长尹冬桂,以媒体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最好的例证。
2003年9月,尹冬桂因受贿59540元人民币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尹冬桂受贿案审理过程中,《武汉晨报》于2003年6月25日在第三版上刊发了两篇新闻报道,除了谈到尹冬桂因受贿将接受审判外,更多地谈到了尹冬桂的两性关系问题,并与以前报道过的湖北腐败分子、与众多女性有染的原天门市市委书记张二江相提并论,冠之以“女张二江”。当时,尹冬桂正关押于看守所,听到社会上的传闻后,愤然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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