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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制造了信用“污点”

来源:新浪新闻 2010-01-14 11:06:17

“珍惜信用记录”,成为时下全民热门话题。银行信用记录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银行信用记录,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很大困难。一位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经历,从而引发了我省因信用&ld

  “珍惜信用记录”,成为时下全民热门话题。银行信用记录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银行信用记录,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很大困难。一位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经历,从而引发了我省因信用“污点”引发的名誉侵权第一案。
  房屋买卖中途“夭折”
  房贷约定开发商代还


  2003年底,吴女士和丈夫从浙江温州来到镇江发展。来到镇江后,为了有一个安稳的住处,他们决定向银行贷款买套房子。


  2004年初,吴女士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为21.8万元,双方合同约定房子在2006年底交付。首付了6万元房款后,吴女士从镇江某银行商谈办理了贷款手续。


  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屋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且由于资金周转等种种原因,期房交付一拖再拖,直至2007年3月,房子还是未能交付。这个时候,因感情破裂,吴女士夫妻闹起了离婚纠纷,并于4月19日在浙江老家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镇江的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各自名下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房子不能按期交付,吴女士又离婚了,房子对于吴女士来说已没有什么意义了!经过慎重考虑,吴女士以房屋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12月18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开发商退还吴女士各项费用24万余元。随后,吴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2008年5月,银行因吴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上述房屋贷款,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吴女士夫妻未能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为由,将吴女士夫妻以及房屋开发商一起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夫妻归还借款及利息;房屋开发商对吴女士夫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3月2日,京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女士夫妻共同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6万余元,并判决房屋开发商对吴女士夫妻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吴女士归还了当月的房屋贷款后,与房屋开发商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开发商退还吴女士首付款6万元及已付贷款,而期房剩余12万余元房屋贷款,则由房屋开发商向银行按期交纳,期房由房屋开发商收回。
  再次贷款买房遭拒
  缘于信用出现“污点”


  处理完所有的事情后,2009年4月,吴女士决定到上海寻求新的发展,并准备在上海购买一套住房。吴女士选好房子后,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吴女士,说:“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已被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一旦被银行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按规定是不能向银行贷款的!”


  这怎么可能?!吴女士傻眼了。经过上网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女士,她在镇江还有购房贷款没有还清,而且这些购房贷款都已过了归还期,在银行信用记录上就有了不良欠款记录,所以才进了“黑名单”。而且从记录上反映,吴女士还剩余12万多元的贷款没有还。


  到了这儿,吴女士明白了怎么回事。让她气不过的是,在她和开发商签订协议时,剩余的房屋贷款就是12万多元,她不知道房屋开发商出于何种原因,竟然没有偿还。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女士,只有消除自己的银行信用“污点”,才能向银行贷款。


  于是,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联系,希望房屋开发商尽快还清代她的银行贷款,好洗掉她的银行信用“污点”。对于吴女士的请求,房屋开发商表示理解,也答应尽快归还,只因公司经济紧张,没有办法给出归还的时间表。这让吴女士十分不满,2009年7月,她来到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房屋开发商还款。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决很快通过。基于同样原因,开发商很快到银行偿还了所有贷款。
  异地维权洗除“污点”
  开发商践约承担责任


  催促房屋开发商还清了银行贷款后,吴女士风尘仆仆从镇江赶回上海,继而马不停蹄赶到银行办理银行贷款。可是,让吴女士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以她的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没有消除为由,退回了她贷款的申请。


  已经还清了银行全部贷款,为什么自己的信用“污点”还不能洗清呢?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不良信用行为一旦被登记,不因以后不良原因是否消失而被消除。而且,银行信用不良登记是电脑网上登记,是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不能随意消除。即使消除,也只有当事银行才有权利消除。”


  “是不是我的不良记录会跟随我一辈子?我是不是永远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了?”银行工作人员给吴女士指点迷津:“你去贷款的银行说明问题,让他们按程序消除你的不良记录就可以了。”


  得到指点后,吴女士又急匆匆从上海赶到镇江的银行,向银行表明她的银行贷款当时已经和房屋开发商协议好了,由房屋开发商代为偿还,房屋开发商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是房屋开发商的过错,她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任何恶意,况且现在房屋开发商也已经还清了全部贷款,希望银行消除她的银行不良记录。可是,银行提出,房款是吴女士贷的,房款到期后已向吴女士发出催款通知,可是吴女士一笔也没有归还,银行只能认定吴女士恶意不还款,不能消除吴女士的不良记录。银行同时表示,至于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的约定,那是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之间的事,银行不清楚,也没有权利和义务搞清楚。


  银行有催款的通知,而且说的也不无道理,吴女士认为,她的银行记录出现信用“污点”,一切都是房屋开发商的过错,也只有房屋开发商能把事情说清楚,帮自己洗掉银行信用“污点”。无奈之下,吴女士只得去找房屋开发商,希望房屋开发商到银行说明情况,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可是,房屋开发商对给吴女士造成的影响表示了道歉,但对吴女士的要求表示无能为力。


  多次在银行和房屋开发商之间奔波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消除自己的银行不良记录。2009年10月12日,吴女士来到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房屋开发商向银行说明情况,为其清除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由于房屋开发商未按退房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得吴女士的银行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导致吴女士在银行的信用下降,影响了对吴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房屋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吴女士名誉权。故吴女士要求房屋开发商为其到银行说明情况、清除其名下不良贷款记录,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9年10月19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屋开发商到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为吴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11月6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房屋开发商按判决书所载内容,协助吴女士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终于消除了吴女士的银行信用不良影响。
  
  记者调查
  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银行信用“黑名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等业务。银行信用记录,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很大困难。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据央行相关负责人说,《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将对以银行信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扩容”,收录包括缴纳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费信息;个人欠税、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等。而所谓的“信用污点”,不会跟人一辈子。我国《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不良信息行为或事情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可见,信用记录将离我们越来越近,对我们的生活影响也越来越大。但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时间不长,还很单薄和脆弱。这就需要提高人们的信用意识,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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