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时遭其他乘客殴打,伤者起诉承运人获得赔偿。12月25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平安运输公司(化名)赔偿原告刘文(化名)部分经济损失5785元。 2007年11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客车返回县城
2007年11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客车返回县城途中,与同车乘客李军(化名)为琐事产生口角,引起厮扯,被告的驾驶员应李军要求停车后,原告被李军从车上拉下摔倒在路边田坎,右臂受伤。原告为治伤支付医疗费2185.27元,其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伤愈后,因李军下落不明,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5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运车辆,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往约定地点,保护其人身安全,并在合理限度内对运输乘客承担救助义务,对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被告未能将原告安全送往目的地,且在车内乘客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劝阻,听从加害人要求停车,致原告身体受到侵害,没有完全尽到职责,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在违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乘客,应遵守法律,文明乘车。当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时,原告没有采取正当方式处理,导致矛盾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勉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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