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对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对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决议》共分九条,篇幅不长,但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明确社会信用建设的主体。社会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各方面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地位不同,职责各异,但都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决议》明确社会信用建设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四个方面,并对其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二、突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社会信用的内涵十分丰富。《决议》从广义的信用着眼,同时又针对当前社会信用建设的难点问题,把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这四个方面是判断社会信用建设主体信用程度高低的重要依据,看得见、易评价、好记录,能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一个实实在在的切入点和工作抓手。同时,国家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决议》与国家规定相互衔接,便于协调一致地开展好工作。
三、强调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政府自身的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政府又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对社会信用建设负有组织、支持和引导的作用。为了发挥好政府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决议》分三个层次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政府为社会各界作出表率,带头守信。二是要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特别是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三是要求政府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四、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建设最终要靠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守信者,淘汰失信者。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得好,就能对市场交易主体作出科学公正的评价,帮助他人准确运用信用信息,防范风险,提高交易成功率;否则,可能导致评价失真、信用造假,引起信用市场混乱。因此,《决议》一方面鼓励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同时又要求政府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保护好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防止信用信息滥用。
五、完善相关激励制度。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决议》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充分发挥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作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资质管理、融资授信、招标投标、订立合同、信用交易、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二是建立严重失信行为公开披露制度。对有恶意违约和逃废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骗偷税、商业贿赂、提供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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