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信用”者代办信用卡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9-12-16 10:59:47
被告不服已上诉,辩护律师称“两高”昨发布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有助二审改判罪名 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难以办到信用卡,27岁的苏立波和女友程序看到了此中的“商机”,找来朋友分工合作为他人代
被告不服已上诉,辩护律师称“两高”昨发布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有助二审改判罪名
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难以办到信用卡,27岁的苏立波和女友程序看到了此中的“商机”,找来朋友分工合作为他人代办信用卡。短短一年时间,苏立波等四人以伪造的公司印章,为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信证明,代办了额度不等的信用卡90多张,并从中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昨日记者获悉,在金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苏立波等4人10年到11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程序因对罪名不服已提起上诉。
原银行职员成立“套现”公司
去年9月2日,一公司负责人到金牛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警称,从5月开始,公司收到大量来自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催缴单,但收件人并不是公司员工,银行提供的持卡人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等加盖的公司印章也属伪造。
民警很快将该公司职员余勇挡获,一起四人合作向银行骗取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案件浮出水面。经查,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苏立波、程序、龚晨曦三人利用曾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招揽大量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还款能力低下的“客户”,承诺可以代他们向银行申请下来信用卡。而余勇则利用掌握的公司印章样本和员工信息,伪造该公司印章,替“客户”编造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交给银行,当银行打电话审核时,余勇便扮作“客户”本人应对。
一年时间,苏立波等4人代50多人向多家银行骗取了90多张信用卡,并按照代办的信用卡额度的10%收取“代办费”。另外,苏立波等人还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向银行申请了POS机,并让“客户”在他们提供的POS机上刷卡做虚假消费,收取5%的手续费后他们再把现金返给“客户”。
判4人对全部恶意透支款负责
金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苏立波等人伪造证明骗取信用卡,造成他人恶意透支的直接后果,给多家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高达50余万元。另外,通过苏立波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黄伯成等3人,也同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恶意透支的黄伯成等3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苏立波等4人的辩护人则提出,苏等人不是信用卡的使用者,没有占有的目的和事实,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立波等4人明知办卡人员无办卡资格,不计后果地以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该行为是为了达到信用卡诈骗之目的的手段,况且苏、程二人还具有帮助持卡人虚假消费套现的行为。因此,各持卡人通过虚假资信证明获得的信用卡并实施恶意透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苏立波等4人均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恶意透支的黄伯成等三人1年半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苏立波等4人则是10年到11年不等有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释让4人看到希望
昨日记者获悉,程序已经提出上诉。其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仍然坚持程序等人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律师提出,昨日“两高”发布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印章的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另外,按照该司法解释,程序等人提供POS机帮助持卡人虚假消费的行为也仅涉嫌非法经营罪。该律师认为,程序等人的行为的确给国家财产带来了损失,但应当以适当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希望二审时法院能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对4名被告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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