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先生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来到奉化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取预订的小轿车,却被告知必须再多付2万元才能提车。胡先生对销售公司突然变卦感到十分气愤。后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销售公司退还了定金并给予赔偿。 不久前,奉化消费者胡先
不久前,奉化消费者胡先生在奉化城区通奇汽车销售公司选购小轿车,他选中一款“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没有现货,胡先生当场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车型“卡罗拉”,排气量1.6AT,总价款11.38万元,交车日期为11月15日左右。
当消费者胡先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取车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却提出该车的总价为13.38万元,要胡先生再多付2万元才能提车。对此,胡先生表示不接受,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奉化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赴现场调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款车的厂方价格为13.98万元,销售公司的促销价为13.38万元,由于营销员在与胡先生签订合同时,误写成了11.38万元,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这份销售合同。因为错误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引起的,公司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
最后,经奉化工商分局调解,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1000元定金,一次性支付6500元赔偿款,并当场向胡先生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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