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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不能只盯水电煤气

来源:金融界 2009-11-04 15:24:30

国务院法制办10月中旬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即有媒体援引来自央行某负责人的消息称,居民水、电、煤气缴费情况将会随之纳入征信系统,这一占据了各大网站头条新闻位置的消息,立刻在网络和现实中引发激烈讨论。   中国古语云:

  国务院法制办10月中旬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即有媒体援引来自央行某负责人的消息称,居民水、电、煤气缴费情况将会随之纳入征信系统,这一占据了各大网站头条新闻位置的消息,立刻在网络和现实中引发激烈讨论。

  中国古语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又云:“人无信而不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们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信用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之前,个人的信用往往通过熟人的方式进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熟人评价信用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就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规范。这次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的意义正在于此。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征信立法对征信业的发展也是影响深远。

  我们都知道,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从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可以发现,其法律最主要的是要体现出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项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开始对公民个人进行征信管理,从社会进步的意义上讲是大有裨益的。

  然而,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的现代征信制度(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组织机构)因为种种原因,长期被忽略。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现代征信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征信制度建设中应该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应关注更重要的领域,而不是在短时间内“毕其功于一役”。否则,只能让征信制度建设步入曲折道路。

  因此,在当前阶段,与其具体到针对公民个人水、电、煤气缴费处征信,还不如更努力去建立一个普遍重信守诺的商业社会。尽管社会信用的基础离不开公民个人,但发挥更大榜样作用的应是企业组织和各类市场参与机构。

  首先,现阶段的商业社会离“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商业准则还有一段距离,在商业活动中,商业欺诈现象并不鲜见。对相当一部分企业来说,“重合同、守信用”仍处在商业宣传水平上,还没真正成为普遍遵守的商业准则。近几年来,商业不守信导致的重大纠纷层出不穷。如果说需要从公民生活中的水、电、煤气费用缴纳情况来完善社会信用,那么,能否像对待公民一样来建立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征信系统呢?

  第二,就当前的中国经济及社会环境来讲,央行希望从公民个人缴纳水、电、煤气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并起到示范作用,可能并不会产生与预期一致的良好效果。就拿水、电、煤气缴费情况来说,不按时缴费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工作忙来不及去银行缴费、长时间在外地出差、节假日难以到营业厅缴纳费用等,甚至涉及到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笼统地把水、电、煤气费的欠缴纳入到公民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矛盾。事实上,在公布的意见稿中,也并没有提出如何解决个人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信记录。

  第三,从现实操作上来说,把水、电、煤气费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并不科学。法规政策应该具有对全体公民的可适用性,但在相当多的小区,已经采用冲值卡“先付账后消费”方式,根本不存在欠缴费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欠费”诚信问题,那么该规定就显得多此一举。

  笔者认为,既然目前该《条例》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征询意见的阶层范围就应越宽越好,而不是相关主管机构负责人的“吹风”,这样,最终出台的《条例》才会注入更丰厚的民意养分,才能最终得以顺利落实。如果脱离民意基础,缺乏审慎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酝酿程序,或者盲目借鉴国外的做法,势必会使我们的征信体系建设成为“夹生饭”,也会与良好的初衷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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