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对《征信管理条例》的喜和虑

来源:西安新闻网 2009-10-30 13:41:0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目前社会环境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说明我国征信行业的法制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欣喜之余,也产生了一些疑虑。   首先,如何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目前社会环境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出台《征信管理条例》,说明我国征信行业的法制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欣喜之余,也产生了一些疑虑。

  首先,如何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

  央行在征信市场当然是有优势的,但我们也要看到,除央行自己采集的信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等部门,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市场。这些部门多和央行是平行部门,并无隶属关系,且这些部门和机构也充分认识到自己手中数据的市场价值,央行如何才能把这些数据纳入自己的体系当中呢?

  我们看到,条例中设定了一个共享模式:即央行通过中国征信中心整合各部门或机构的数据源并与之共享,整合和共享都是免费的。这是一个看起来还算公平的模式。但当看到条例中用大量篇幅来界定一个机构——“中国征信中心”的权力和地位时,不免会有些疑虑——中国征信中心是如何定位的?

  条例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可以解读为:中国征信中心本身是征信机构;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单位;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提供有偿服务的征信机构。如此看来,中国征信中心既不受限于条例第二章“征信机构的设立”所规定的种种条件,又可以开展征信业务:即按总则第二条规定:“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开了营利的口子,却没有界定营利的底线。其他部门呢?开了数据共享的口子,享受不了共享的利润,这如何让其他部门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数据相让呢?

  其实,央行在信用市场的布局早已展开,但以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赋予一个以市场运营为本质的法人单位域外法权,不禁让人产生疑虑。的确,各部门应该合作共享,把信用产业做大做强。但公平、公正是信用的重要原则,一个部门既是代理监管全行业的角色,又在自己旗下设立享有特权的有偿服务法人实体,这是一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

  在其他行业,也有监管机构,如证券行业,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在其十三项职责中完全为监管职责,自身不从事任何经营;中国保监会同样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自身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完全实施监管职能。这种做法,就使监管能够保持一定的中立性和严肃性。

  只有真正从大众的立场,从行业发展的立场出发,才可能制定公正的法律,才能利用法律、条例的规范使市场健康有序地成长。如果定位以作为事业单位而非征信机构存在,其执业范围也与征信机构不同,即中国征信中心从事且只从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不从事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业务,就能体现代表监管机构的中立、公正和权威性,就能整合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加速我国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为信用体系的形成做出贡献。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