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水利部制订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部长专题
为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水利部制订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部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5日正式印发,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办法》的出台是我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开展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突破口。
《办法》共计十七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确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容和初始信用信息报送程序,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规定了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及信息更正方式,强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办法》还要求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息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办法》的出台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有助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有助于解决当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的问题,有助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动水利建设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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