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
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媒体在报道这则消息时,是欢呼有关征信机构在开展信用采集和披露上终于有法可依,终于可以得到法律的赋权,有法律的“尚方宝剑”作为征信活动的后盾了。然而,事实上这些年来,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关国家机关陆续在开展征信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比如最高检开展的“行贿人黑名单”、最高法院开展的“被执行人黑名单”、央行开展的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等。有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所以说,公权力从来不缺乏主动的权力,尽管缺少法律的依据。
倒是这些年有关国家机关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活动中,可能对于公民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值得警惕。
比如,“行贿人黑名单”到底应当将哪些人列入这个“黑名单”存在争议,再比如银行开展的征信系统黑名单也存在争议,有律师就质疑:人民银行现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的缺陷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比如电话交费信息。因为,“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两三年以后才想起催款,电话费还没有滞纳金多。”所以其认为,“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而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公众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所以,授予有关征信机构以征信的权力,让征信活动师出有名、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固然重要,但警惕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力也同样重要。
因为,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从事征信业务活动是为了社会更诚信,公民更能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如果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中,又肆意地侵犯公民权利,将公民的隐私泄露,那么,政府机关自身的公信会受到质疑,这不但不能让社会更加诚信,反而会使得社会诚信问题雪上加霜,因为政府公信丧失是社会最大的诚信流失。因此,《征信管理条例》首先应当是一部限权的法规。
值得欣喜的是,这部《意见稿》在限权方面也作了不少努力。例如,在规范征信的对象上,《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对于征信信息的管理上,规定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在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上,规定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等。当然,仅有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希望《意见稿》在修改中,要遵循限权法的思路,在为征信机构授权的同时,也要特别防范权力对于权利的侵犯,不要在为增强公民诚信努力的同时丧失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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