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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为诚信护法

来源:红网 2009-10-23 11:42:10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个人的负面记录最多保留7年时间。所谓“征信”,对许多中国人来说,是新鲜事物,其实,它就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这种信用档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个人的负面记录最多保留7年时间。所谓“征信”,对许多中国人来说,是新鲜事物,其实,它就是由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这种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
  
  几天来,诸多评论见诸报端,喝彩的,担忧的,建议的,批评的,众说纷纭。但我以为,“征信”从无到有,对于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来说,意义重大。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征信”在为诚信护法。
  
  在中国,诚信似乎从来就是稀缺资源。翻开《论语》,从第一篇“学而”的第四条开始,接连五条,条条讲“信”,诸如“与朋友交而不信乎”、“敬事而信”、“谨而信”、“言而有信”、“主忠信”。有人说,这说明从孔子时代起,中国人就有诚信的传统,而我以为恰恰相反,说明的只能是,从孔子的时代起,就有许多人是不诚信的,所以,孔子才天天念叨“信”,缺什么才讲什么啊。后来有尾生的“抱柱信”,说一个小伙子约了姑娘见面,就守在约定的桥底下等,结果,姑娘爽约没来,潮水却来了,尾生就抱着桥底下的柱子,被河水淹死也没挪窝,这固然能说明尾生守信,可也说明谈恋爱的姑娘根本就信不过啊。至于商鞅悬赏五十金,借移木北门,来宣示政府变法决心,恰好说明,那时的政府缺乏公信力,要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才使出这一招。
  
  即便熟人社会能找到许多诚信的个案,也是以安土重迁的生活习俗为条件的,因为你一旦不诚信,不仅你没脸做人,连你的子孙后代也没法在这儿立足,你敢不诚信吗?一旦进入以人、财、物充分流动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不诚信的问题就异常突出。欠债的是爷,讨债的是孙子,早就不是什么无稽之谈;如何久欠电费、话费而不还,几乎成了可以在街头巷尾口口相授的生活经验,毫无羞耻可言——这都成了社会交往风险趋多、成本走高的不争事实。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面前,“征信”成为社会必要的规则建设。用“诚信记录”和相应的诚信待遇,譬如上了失信黑名单的人,无法贷款,无法按揭,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套餐,提高失信成本,从而让许多失信者得不偿失,进而败坏失信者形象,让失信成为人们所不耻的行为。因此,现行的“征信”办法,我认为,纵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稍作修改,也有先予试行的必要。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规保障的诚信经济,而“征信”正是为这样的诚信护法。这使我们对“征信”制度的实施,有足够的理由乐观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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