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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只保留5年

来源:新浪财经 2009-10-19 09:33:47

《征信管理条例》11月1日前征求意见   理财周报记者 施维/整理    在中国人还并不太熟悉的个人信用领域,因“一时疏忽导致终身遗憾”的纠结情形有望不复存在。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

  《征信管理条例》11月1日前征求意见

  理财周报记者 施维/整理

   在中国人还并不太熟悉的个人信用领域,因“一时疏忽导致终身遗憾”的纠结情形有望不复存在。

   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11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

   该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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