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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信用“案底”保留7年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09-10-15 08:58:09

据《京华时报》报道,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望告别无法可依的现状,即日起至11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信息主体

    据《京华时报》报道,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有望告别无法可依的现状,即日起至11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度提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保存5年,个人犯罪记录将保存7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时,有权要求征信机构更正。如果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列举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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