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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七年信用保留期对“惯犯”太宽容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9-10-14 16:30:48

中国江苏网特约记者于阳报道: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期为7年。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意见稿》中的七年保存期,对于多次违规者来说&ld

  中国江苏网特约记者于阳报道: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期为7年。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意见稿》中的七年保存期,对于多次违规者来说“太宽容”。

  近年来,因未开信用卡年费等问题,不少消费者都有过“委屈”的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影响房贷。此次《意见稿》的公布让不少人松了一口气,但易宪容则坚决表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因此,只要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大众就一定要遵守,信用的底线应是“一诺千金”。

  易宪容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件,仍是征求意见稿,也是制度在规范过程中的产物。真正健全的信用体系,不良记录的保存期不应只有7年。特别是对多次违规者,不良记录应该永远存在,可以不出现在信用报告的明细中,但是不应该删除。

  “因为疏忽,或是认识不够,造成违规产生的不良记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第二次,第三次就不是疏忽的问题了,这样‘累犯’是不可以原谅的,这样的信用记录应该一辈子记录,七年的保存期对他们来说太宽容了。”易宪容说。

  中国个人征信体系自20061月起正式运行,银行通过信贷系统自动判断客户是否产生了不良记录,并将客户的信用记录定期传送给人民银行的核心信用系统,这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该系统全面了解客户全部的信用状况。截止2008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达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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