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刘先生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得知该银行首次办理金卡成功,只要消费三次,每次满99元就可以获赠4万点积分的活动后,刘先生随即办理了金卡,并且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消费,却迟迟未收到积分。黄浦区消保委表示,信用卡的信用不应该仅仅针对
刘先生办理了金卡,为了获得积分,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消费,却未收到积分,即与对方交涉但未果。经与该银行调查了解,对方表示消费者其中两笔消费是批发消费,不属于有效消费,故不符合赠送积分的条件。对此,刘先生难以认同,因为对方并未事先告知消费范围的规定,自己既然已经按照原先约定消费三次且满足金额要求,就理应获赠积分。交涉无果,刘先生将银行投诉到了黄浦区消保委。
区消保委认为,信用卡的“信用”原本指的是“银行信用”,在现在的话语体系里却被换成了“个人信用”。一方面消费者要守信用,一方面银行也要讲信用。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既然消费者已经履行约定并满足约定条件,事先未告知的附加条件不应成为阻碍条件成就后消费者可以享有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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