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车辆损失、施救、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误工及杨某已支付医疗费等29681.02元。 2008年3月12日,被告安邦
2008年3月12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安徽分公司向原告杨某签发一辆低速载货汽车商业保险单。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金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金额2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2万元。以上险种均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当年12月27日,杨某雇佣的司机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货车由全椒县城往全椒县二郎口镇行驶中与公路旁行道树碰撞,造成货车损坏。司机陈某某和乘坐人员周某某(女)受伤。全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陈、周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2410.06元,车损23070元。杨某支付6500元后,屡次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安徽分公司要求赔付均遭拒绝。无奈,杨某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安徽分公司辩称,车损应在车辆折旧后按免赔率由其公司核定,车上人员费用赔偿额过高。法院认为,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参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都应遵循该原则,被告签发给原告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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